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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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乎到從離婚與否及其相關權益訴求的修法舉措,實有其從愛情三角、共親職以迄於合作父母而來的綜融性思辨。

話說:因應於憲法法庭針對〈民法〉所規定夫妻「有責」一方不准請求裁判離婚,判決違憲,而要求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進行修法之故,法務部業已完成包括〈民法〉親屬篇以及〈民法親屬篇施行法〉在內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的重點除了是依據釋憲以放寬離婚條件外,也增修贍養費規定,並且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必要的話,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等,至於,具體而微的相關規定包括有:

首先,在構成離婚的要件部分:刪除諸如『惡公婆凌虐、不治惡疾、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過往離婚訴訟所經常使用的適用要件,進而放寬裁判離婚要件,若是夫妻兩造五年之內累計分居期間達到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訴請離婚;其次,在贍養費的支付與收受部分: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這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至於,養不活自己的支付贍養費另一方,可不必給贍養費,此外,明定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者,並不適用再婚喪失贍養權利規定;最後,在贍養費標準部分,明定法院七項得審酌贍養費標準,包括夫妻年齡與健康狀況、財務狀況或有無職業退休年金分配請求權、需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程度、贍養權利人接受職業訓練及重返職場機會及費用、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以及人數、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生活水準及家庭分工情形,抑或其他影響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等。

顯然,上述的修法動作,主要是用以針對違憲判決而來的因應作為,但是,除卻完備正當程序之於程序正義的形式意義外,復歸於實質正義的文明化變遷意涵,這將是用以檢視該起修法舉措的針砭之處,遠地不說,從兩情相悅之於『愛情三角』到為人父母則強的『共親職』抑或是好聚好散的『合作父母』,這也讓從兩人到兩代、從彼此祝福到難以切割,以迄於從恩斷情絕到再覓珍愛,此一關乎到結婚、離婚、再婚的重大生命事件轉折點,又豈止侷限於身外之物的錢財範疇,只不過,到最後用以壓倒不堪生命的最後一根稻草,也經常是因為經濟自主的錢財議題,致使增生更多的人身怨懟,如此一來,在這裡的思辨真義自當是要嚴肅正視從人流到金流及其所糾結的認知觀念資訊流,如何得以達到某種衡平關係的自我蛻變成長,畢竟,從締結良緣到好聚好散的一線之隔,糾結的還是婚姻關係裡之於性別體制的權控關係,特別是攸關到錢財事務的該項性別保障,又是奠基於從人格自主、生命自主到經濟自主、生活自主及其性別歧視而來的客觀事實,就此而言,從想要保護妳的『天』轉身成為不斷給予踐踏的『地』,這其中除了是有其情感連帶訴求的必要條件外,性別平權覺察的充分條件,更是婚姻關係裡的兩造或多造,所需要面對與思索的人生課題,更遑論於這當中所被強迫牽涉進來之『目睹兒』、『親職化小孩』、『譴責受害人』之類的沈默螺旋效應。

總之,該項的修法動作,實有必要針對擺盪於「法—社會」與「社會—法」之間的迷失、弔詭,進行社會人文工程的必要行梳理、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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