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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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乎到挑戰造物主的生死大事,背後卻是有它嚴肅以對的論述思考。
話說:在政治正確的時代氛圍底下,衛福部國健署預告了〈人工生殖法〉草案,若果,該項草案可以在立法院順利完成三讀通過的話,台灣將一舉成為亞洲第一個中央立法予於代孕合法化的國度,只不過,西方文明對接於東方靈魂的該項法制化作為,相與衍生出來的各項命題意旨,實有進行通盤檢視之必要,特別是復歸於該項的立法舉措,究竟是想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及其代孕生殖可以讓相關問題解決到什麼程度等等提問,這是因為:
首先,為了避免代孕淪為子宮工具化的批判指稱,該項草案業已參考以色列的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施行代孕生殖時,每次植入係以單一胚胎為限,藉此避免減胎手術及降低懷孕生產風險,從而維護代理孕母健康與相關權益;除此之外,也參酌美國的作法,明文禁止代價關係的商業代孕,必須將要提供的營養費,以及諸如檢查、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等必要費用,於代孕執行之前,先開立費用專戶,並且在代理孕母完成人身保險投保後,才可以正式進行該項的代孕生殖作業程序,乍看之下,無論是道德輿論抑或具實保障,此一〈人工生殖法〉草案,可謂是一部相對文明的進步法案。
再則,就其與該項代孕生殖工程所相與糾結的關係人等(stakeholders),也有相關配套措施的進一步細想,這其中包括:不孕症異性戀夫妻之「不孕症夫妻代孕」、多元成家議題之「同婚伴侶代孕」與「女同志伴侶代孕」、成年人之「單身女性代孕」,以及避免出現跨境代孕糾紛之「國內代孕」、避免高齡生育風險之「20歲至未滿40歲代孕」、健康導向之「無重大併發症生產經驗者代孕」與「自然分娩代孕」等等絕對程度的開放代孕生殖,無疑地,該項法案顯然是有相對完備、周全的正當程序,但是,背後所要面對的各項實質正義議題,還是有其商榷、議論之處,畢竟,該項的人工代孕,癥結點不全然只是聚焦於生殖技術本身,而是從工具範疇到規範層次及其事發糾紛所攸關到「法—社會」與「社會—法」的相與糾葛,遠地不說,啟動代孕生殖之際而來的將會是包括從物品到產品、從胚胎受孕到懷胎代孕、從產前檢查到母胎安危、從代孕生殖到身心胎教、從分娩成品到產後瑕疵品、從卵母到孕母、從生母到孕母、從大人到胎嬰,抑或是從胎兒去留到社會文明等等一連串的演進歷程及其可能的斷點破口,如此一來,慎思、慎行與慎為的人文思索,實有其必要之處。
最後,即使正面看待該項的立法作為,但是,如何在其從特定對象以延展至一般婦女,以及從少數人不孕的特殊性需求以擴及到一般人代孕生子的普遍性需求,顯然,是有必要針對該項人工的代孕生殖行徑,據以思索擺盪於生理限制之『不能』以及認知意願之『不為』的諸多迷思和弔詭,至於,關乎到胎嬰兒的最佳利益意旨,似乎已經是遠遠地拋置到九霄雲外了。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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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就是當想做父母的人無法自行生育,而向他人借腹生子的辦法。代理孕母合法化這個議題已經在台灣談論很多年,就像所有的公共政策討論,社會上永遠不會只有一種聲音與意見。經濟上有強烈優勢的人在台灣不需要代理孕母合法化的這條法律,因為他們有錢有管道可以在國外找到代理孕母及解決一切相關問題的資源,也就是說在台灣擁有財富及社會資源的人根本不愁沒有地方可以完成他們的願望,但沒有合法化代理孕母的法律在台灣只是增加了社會更大的不公平性,讓有相同願望但沒有充沛財力及資源但也想追求個人認為重要幸福價值的人的相對剝奪感更為加深,對於追求社會和諧與進步沒有幫助甚至帶來負面能量。隨者社會的進步,很多價值在進化。這個議題如果是從追求幸福的基本人權、利他主義、公平正義、同理心及利害關係人理論等方向與原則來思考會是比較好的脈絡,人工生殖代理孕母法制化這件事情是一個公共政策,在制定公共政策時有個準則就是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公民對於很多事情有不同的看法是很正常的,但是在人工生殖代理孕母這件事情上我們應該用保障基本人權中追求幸福的權利給予需求當事人最大的同理心。
代理孕母是否合法化在現在社會中仍是一個充滿倫理、法律、社會與醫學爭議的一個議題,世界各地對於代孕相關的討論與政策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儘管一些國家如美國(部分州)、加拿大等允許代理孕母並設有法律框架進行保障與規範,但總體來看,目前全球大多數國家對代理孕母仍採取禁止或限制的態度,例如:許多歐洲天主教國家(如義大利)、中國、阿根廷等地均不合法。不合法的數量仍相對較多。
然而綜觀該議題的優點與社會效益,除了期望能成為亞洲首位跟上政治正確浪潮的國家,亦希望該政策能為少子女化國安議題煎上一帖續命湯,而對個人而言,更多的,是保障每一位國民皆有機會能享有為人父母的基本權利。而早在有代理孕母之前,面對國內晚婚與遲育,衍生不孕問題,我國就已經有了捐精捐卵等人工生殖相關之政策,亦值得作為借鏡。
如同許多充滿爭議性之立法,大多數反對派絕非單純為反對而反對,而是有其擔憂的糾結處,需要確保該政策立法推行後應當細緻考量各方權益,使該法案能符合人權保障之基本需求,並能防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剝削與不平等,而其中以文化宗教道德倫理為首之爭議點首當其衝,如:代孕行為是否構成對女性身體的利用與剝削?期間代孕母體與胎兒產生的情感依賴?基因缺陷之胎兒的處置?兒童權益之保障?這些有著實質擔憂的問句都會遠比片面的「逆天而行」或是「違反大自然法則」等指控更加值得思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