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試題
〈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一、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
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一)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
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
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
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請說明該公約對於以下四個概念的解釋:「語言」、「對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合理調整」以及「通用設計」。

三、有關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其中對於脫貧服務資源的分類是依據那四大類的人口?又各類人口的服務項目有那些?

四、政府與民間團體歷經多年努力,終於完成社會福利基本法之制定,並經總統於112年5月24日公布,請說明該法研擬背景及重點內容,並評析未來落實有無困境及如何推動。

〈社會工作實務〉
一、假設您任職的組織(服務單位)為喚起社會大眾對兒童保護議題的重視,請您規劃一個不超過50萬元的宣導計畫。請於計畫中敘明宣導的目標群體,宣導方式可採實體活動或(新)媒體(請擇一並註明理由)。另計畫內應包括:計畫目標、主(協)辦單位、執行方式(內容)、經費概算及來源,以及預期效益等項。

二、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強調公私協力的重要性,因此,您服務的縣(市)政府將委外或補助民間單位辦理服務方案(如: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請寫出您要委託的服務內容、過程中要如何督導該單位的執行,以及如何評估該單位辦理的成效。

三、阿美一家是列冊中低收入戶,扶養2歲幼兒,丈夫阿正以送貨打零工維生,上個月阿正發生車禍,無法外出工作,經濟就更顯困難,夫妻倆常為了金錢爭吵,阿正經常怪阿美不幫忙賺錢養家,夫妻關係緊張。里長知道她們的情形,向身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公職社工師的您通報。請試擬一服務計畫,就短、中期提供服務與協助,緩解家庭關係與經濟壓力。

四、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中,在完善服務體系,綿密安全網絡方面,有何具體作為?試申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