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桃園市愛力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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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周以來的大事記,無非是風起雲湧的『#Me too』性騷擾事件,據此席捲於從政壇到娛樂界乃甚至於百工百業而來的中箭落馬,只不過,除卻對於人性好奇的偷窺之意外,又有無相與對應的延伸性思考。

基本上,『#Me too』性騷擾事件延伸而來的命題意旨,當可進一步地擴及到諸如「社會—法vs.法—社會」以及「尊重主觀感受vs.回歸個人賦權」的概念範疇議論,這是因為:首先,有如『性騷擾潘朵拉盒子』般不斷衝擊我們的慣性認知基模,特別這當中糾結的更是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之於類別、等級有所殊異的不當對待,畢竟,關乎到性騷擾、性猥褻、性侵害等觸法行徑,相同之處乃是在於同屬依法懲處行徑,並且皆為事後須設置停損點的消極措施,至於,不同的差異點則是在於「性騷擾」比較偏向於『社會—法』的概念範疇,所被凸顯的乃是某種風土民情的社會觀感,特別是被揭發者多係屬於檯面上的公眾人物,連帶而來的是,追索於任何風吹草動的性騷擾抑或性猥褻傳聞,多半已然是積累許久的慣性作為。冀此,在這裡的考察針砭就不在於能否有效的依法論處,而是排山倒海的社會輿論壓力,以讓這些公眾人物必須棄守於所苦心經營的各項人設包裝。

至於,包括性猥褻或性侵害之類的實質人身侵犯,則是祭之於罪刑法定主義的『法—社會』,也就是說,是否應該要接受司法裁判的刑罰,則是要取決於相關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此一來,除卻顛覆對於公眾人物的人設認知基模外,主要還是對應於所需要面對的相關罪愆懲處,只是,這兩者所造成對於受害者的創傷知情,已經是無關涉到性騷或性侵不同層次內涵的人身戕害;再則,除卻揭穿性騷處遇所可能觸及到的諸多羅生疑門外,相與延伸出來的論述思辨,還包括有從初犯到累犯,以至於慣犯的該項性騷擾歷程,何以會從對賭於人性誘因的第一動作,進而積累成為一發不可收拾的慣性作為,此一糾結諸如性別、職場、家庭等等攸關到公、私範疇的共犯壓迫性結構及其非自願性受害者,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反思之處。

以此觀之,聚焦之處就不在於是否完備行政流程或司法裁判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而是要讓觀念充權的性平教育,能夠與時俱變且因勢利導以成為某種的內化心靈結構,換言之,改過遷善的個人賦權,這才是從事後的停損設置,翻轉為事前之社會教化的真義所在,也就是說,認知基模的性別平等得以消除不貳過和避免第二動作的性犯罪這才是應有的文明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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