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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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文明化內涵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身權公約或CRPD),乃是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所通過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一項國際公約,公約的草案係於2006年8月25日,由192個會員國代表和90個非政府組織代表,於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

 

作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的CRPD,這也是聯合國所通過的各項國際性公約當中,第一個用於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據以促進、保障及確保身障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障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

 

至於,身權公約的內容則是在2007年3月30日向國際社會公開,並於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台灣一地則是在2007年,將原有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簡稱身保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嘗試納入CRPD的部分精神與內涵,並且2014年之際,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CRPD予於國內法化。

 

最後,CRPD標舉出用以捍衛身心障礙者權利的八大原則,分別是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不歧視;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以及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第二次國家報告

扣緊身權公約裡包括第一條、第二條之宗旨、定義;第三條及第四條之一般原則及一般義務;第五條之平等及不歧視;第六條之身心障礙婦女;第七條之身心障礙兒童;第八條之意識提升;第九條之可及性/無障礙;第十條之生命權;第十一條之風險情境及人道緊急情況;第十二條之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第十三條之近用司法;第十四條之人身自由及安全;第十五條之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對待或處罰;第十六條之免於剝削、暴力及虐待;第十七條之保障人身完整性;第十八條之遷徙自由及國籍;第十九條之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第二十條之個人行動能力;第二十一條之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第二十二條之尊重隱私;第二十三條之尊重家居及家庭;第二十四條之教育;第二十五條之健康;第二十六條之適應訓練及復健;第二十七條之工作及就業;第二十八條之適足之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第二十九條之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第三十條          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體育活動;第三十一條之統計及資料蒐集;第三十二條之國際合作;以及第三十三條之國家執行及監督的不同條文意旨,以進行身權公約的國家報告。

 

至於,該項第二次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家報告,涵蓋的範圍十分廣泛,這當中包括有變遷趨勢、現況措施、獎勵情形、調查報告、理念原則、觀念翻轉、政策目標、法令增修、預算經費、典章制度、行政協調、整合建置、創新服務、項目輸送、績效管理、公私協力等等從主管機關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據以回應於身權公約各項條文意旨的各項策進作為。

 

底下,我們進行摘要式的歸納整理。

 

表1:身權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的政府策進作為

條文意旨 政府有做到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

宗旨、定義、一般原則及一般義務

1.2007年全面修正身權法,主動參採身權公約的人權模式,重視損傷的多元經驗及身心障礙屬於不斷演變的概念。

2.考量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個別差異性高,故在認定身障資格時,先納入身體功能及結構(bs碼),同時搭配需求評估制度,提供適切服務。

3.預計於2021年完成「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訪談表及流程」之整體檢討,及提升福利服務資訊之易讀易懂,以利身障者自主選擇服務。

4.2018年完成身障權利影響評估檢視表,將CRPD第3條一般原則轉化為評估項目,並於2020年3月起請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於法規制(訂)定、修正時參考運用,以檢視是否符合CRPD原則,並配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於2024年前推動法案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標準機制。

5.〈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2019年1月修正,並自7月生效,新增納入通用設計的「識別資訊」、「節省體力」及「空間尺寸可及性與易使用性」等原則。

6.〈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於2018年10月訂定第2版,新增人行環境通用設計原則及指標,將「平等使用」、「直覺使用」、「容許錯誤」、「節省體力」、「識別資訊」及「合宜尺度」等納入。

7.通用設計原則運用於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環境,例如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基本理念、師資培訓、對學生宣導等方面。

8.推動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鼓勵診所建置友善就醫環境、研訂醫療院所無障礙就醫環境參考手冊、友善就醫服務流程、保障視障者用藥安全等通用設計相關作為。

9.完成〈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供公私部門檢視物理環境及資訊是否符合身障者的多元性需求,確保其參與無障礙。

10. 2019年辦理身障教育訓練及意識提升列為優先補助項目,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福利團體協力推動,並將地方政府辦理CRPD教育訓練及意識提升課程納入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以檢討各級政府推動辦理情形。

11. 2017年完成CRPD易讀版、2018年完成CRPD臺灣手語版、2019年修正CRPD中譯本,於2020年6月函送立法院,以及預計2021年完成點字書及有聲書等其他可及性格式。

第五條:

平等及不歧視

1.2015年至2019年進駐社區遭拒計4案,地方政府已協助排除障礙,並倡議與強化社會大眾對身障者之認識及平等居住之觀念。

2.法務部2019年6月完成「我國是否應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及立法建議」委託研究,該研究案提出平等法草案,草案除明定直接歧視及間接歧視之方式外,並定有得申訴、異議、申請審議及訴願等救濟程序。

3.全面檢視及修正不符CRPD規定者對於身障者之貶抑用詞及實質權益影響,截至2020年9月,已完成修正計423部,研議修正中及送立法院計39部。

4.2016年至2019年,監察院調查有關身障者人權案件計43件,其中以涉及身障者社會保障之案件最多(占27.9%),其次為關於生存權及健康權案件(占18.7%),涉及平等權案件為第三(占16.3%),其中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糾正者計17案(占身障調查案件之39.5%)。

5.〈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2019年修正,明定監獄及看守所應保障身障受刑人及被告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並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障者個別障礙需求,提供無障礙輔助措施。

6.〈教育基本法〉明定,對於身障者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已具備合理調整之概念。

7.〈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納入CRPD重要理念,引導各校實施並明定應依學生具體需要,在未造成學校、教師或政府過度或不當負擔之前提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

8.訂有〈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得依法申請各類應試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身障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酌整體考試公平、公正性、申請人應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各類申請案件提供之具體措施。

9.勞動部訂定〈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提供身障者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購買就業所需之輔具及調整工作方法所需費用。

10.身障者欲尋求司法救濟而未能獲得救濟時,得依CRPD施行法第8條第1項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並於2018年9月起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2019年12月擴增法律訴訟代理或辯護等服務,至2020年6月,法律諮詢共計7,343件,訴訟扶助共計77件。

11.法院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身障者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而認有必要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六條:

身心障礙婦女

1.研議修正〈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特別是擴大保障不利處境者(原住民、新住民、未成年者、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農村及偏遠地區女性及多元性別者)權利,以合乎社會脈動、國際潮流與趨勢。

2.地方政府均設置緊急服務聯絡窗口,24小時協助受暴身障婦女緊急庇護。

3.保障身障婦女的就學權益,不因性別或身心障礙而無法就學。

4.依特教法經評估具學習特殊需求者,均提供特教服務,使其獲得平等教育機會。

5.2019年〈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申請作業說明〉,增列補助項目「照護床」,優先補助有行動不便身障婦女就讀之學校,促進其在學校活動之便利性。

6.依勞動部2019年調查結果,15歲以上身障婦女勞動力參與率為14.7%,身障婦女失業率為8.1%,顯示身障婦女就業情況有逐步提升趨勢。

7. 2019年身障婦女推介就業率66.5%,較2018年64.2%,增加2.3%,依〈勞動部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小組委員16至20人,任期2年,並衡平各障礙類別屬性,敦聘身障者團體代表5至7人,同時為使身障婦女參與身障者就業促進業務之規劃與推動,於2019年修正該要點,明定小組成員至少應有1名身障女性。

第七條:

身心障礙兒童

1.我國1993年已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入法保障,由社政部門邀請教育與衛生部門共同設置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至於,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權法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及評估,以銜接提供身障者個人及家庭照顧者支持。

2.2019年全國設置28處通報轉介中心、全國設置54處個案管理中心、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計51家、新增療育資源缺乏地區布建計畫,並且健保早期療育、到宅療育、社區療育、時段療育及早期療育機構日間療育等多元服務方式。

3.為保障身障兒少就學權益,提出提高鑑定率、就學、課程調整、就學費用優待(學雜費減免、獎學金、助學金)等措施。

4.學校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接受36小時以上職前訓練及每年9小時以上在職訓練。

5. 2018年起辦理特殊教育學校性別培力及性平事件防治計畫,協助各校建立個別化方案。

6.2019年修正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督請地方政府積極宣傳、鼓勵與提供身障兒童於參與過程所需協助。

第八條:

意識提升

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精神衛生法〉已明定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障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2.2016年至2019年地方政府針對網路平台使用歧視性用語進行裁罰計3案。

3.2016年至2019年共計8萬4,797人次參與簡、薦任公務人員CRPD重要概念之教育訓練。

4.每年針對司法人員舉辦身障者權益保障相關訓練課程,2018年為處理家事事件之司法人員安排36小時課程、2019年42小時。

5.2016年至2019年辦理刑事人員講習班18梯次、計930人次參訓,涵蓋率30%。

6. 2018年以學齡兒童為對象製作「平等參與權利」及「無障礙環境與障礙者體育運動」兒童繪本,並辦理閱讀心得比賽計851件參加,同時轉製繪本為短版動畫計245萬餘檔次託播,2019年以繪本故事辦理分區親子共享兒童劇及邀請身障者進行校園宣導計4場次、逾1,000對親子參與。

7.自2015年至2019年,每年平均補助420案、1,400萬餘元,比如2018年補助身障團體以女性視障者、男性精障者及肢障兒童日常生活為主軸製作 3部紀實片,共計1,339人次於網路社交平臺轉貼分享。

第九條:可及性/無障礙 1.2013年起新建、增建之公共及非公共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2.2016年至2019年補助騎樓整平計2億5,917萬元,優先選擇商圈街廓、醫療院所、旅遊路線、公共交通轉運點或社區通學等具有迫切整平需求之路段。

3.截至2020年9月,全國預計申請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之社會住宅計60件。

4.截至2020年9月,原有住宅公寓大廈5層以下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及增設昇降設備受理6件,原有住宅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受理6件。

5.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精神照護機構等建築物設計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並將無障礙設施相關評鑑指標納入2020年的機構評鑑基準。

6.補助雇主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調整工作方法等以排除職場障礙,2016年至2019年共編列9,651萬元。

7.各教育主管機關每年編列專款協助學校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學校亦配合自籌經費辦理,2016年至2019年改善經費計21億元。

8.持續改善市區及公路客運無障礙運輸服務,截至2019年,市區客運低地板公車比率提高至約67%,公路客運無障礙路線比率達83%,並透過修改補助機制及推動幸福巴士等,提高偏鄉客運服務。

9.明訂2017年1月起新造客船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

10.人行道無障礙環境之普及率已由2016年37%提升至2019年42%。

11. 2020年5月於〈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增列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注意事項。

12.2017年公告「網站無障礙規範2.0版」,並修正發布〈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為提供行動裝置軟體開發者於開發相關行動版應用程式時得據以參考。

13.截至2019年,符合輪椅者使用之自動櫃員機機型計2萬8,141台,符合視障者使用之語音ATM計1,318台。

14.訂定〈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及「金融友善服務作業Q&A」,其範圍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且不得有歧視性行為。

第十條:

生命權

1.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向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檢察署及矯正機關查詢死刑犯有無聲請大法官解釋、再審、非常上訴、心神喪失及心理或智能障礙等事由,並向總統府確認均無獲得赦免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審慎周延。

2.現行〈刑法〉對於精障及智障等情形者在懲罰上有所調整,包含免罰、減輕其刑等,遇審判中與執行死刑時,被告或受刑人有心神喪失情形,亦應停止審判或停止執行死刑。

第十一條:

風險情境及人道緊急情況

1. 2020年起各級政府災害防救計畫 均已邀請身障者及其代表團體,參與各災害防救計畫修訂過程,強化政策可行性。

2.為避免因電力中斷影響使用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健康或危及其生命,各地方政府均定期更新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障者名冊,並轉知台灣電力公司各區處及各里長,以就近提供即時之必要協助。

3.身障者需進行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時,如具急迫性需要,則專業人員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護裝備建議穿戴,並提供服務。衛生福利部未來將發展涵蓋各類型脆弱人口群體之大型傳染疾病因應指引。

4. 2019年製作使用拐杖、行動輔具或輪椅等行動不便者地震避難演練動作圖及海報等,提供身心障礙者參考應用。

5.設置1922防疫專線及LINE疾管家AI客服系統供聽障者諮詢。至於,受隔離之聽障者,由地方政府運用「LINE Bot」、「健康回報E系統」及「雙向簡訊」等彈性方式進行關懷。

第十二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肯認

1.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係採支持性決策精神,符合CRPD揭示尊重個人之權利、意願及選擇之意旨。

2.2019年修正增訂意定監護制度規定,於約定意定監護時,可依其意願及偏好預先選定未來之監護人、監護人執行事務之範圍、方法等,均預先記載於意定監護契約中,尊重個人之意願及選擇,更符合人性尊嚴。

3. 2016年公布〈病人自主權利法〉,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選擇接受或拒絕的醫療選項,並事先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保障病人善終權。

第十三條:

近用司法

1.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於警察詢問程序中,身心障礙者為被害人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其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並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以保護其隱私。

2.2019年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除現行對於身心障礙少年之保護包括:審前調查(包括身心狀況)、強化落實詢(訊)問少年時,成人陪同、專家協助、權利告知、成少分離訊問、連續及夜間訊問之禁止、保障少年表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依少年身心狀況等分類交付適當機構執行安置輔導與感化教育、資料不公開及前案紀錄塗銷等。

3.司法院自2006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目前法院已建置221名特約通譯備選人,其中手語通譯計17位,手語翻譯,亦完成推動法庭同步聽打服務。

4. 2020年1月修正〈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法院應針對身障者之就審期間為特殊考量,以賦予其較充裕之時間準備應訴。

5.司法院於打造以國民法官為中心的國民法官法庭及相關空間,並規劃促進國民法官參與措施的同時,亦會注意保障身障者近用司法之權益,確保審理裁判包含各界的多元意見。

第十四條:

人身自由及安全

1.保障精神病人健康利益及人身安全,強制住院案件由2016年791件下降至2019年725件。

2.為保障精神疾病的病人安全,確保其於精神醫療機構之生活環境、基本生活條件及獲得治療等措施,明確指引與作業規範,並防止其遭受不當對待。

3. 2009年起辦理「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計畫」,以提供社區相關服務為主,並為強化精障者社區服務資源,鑑於社區資源不足及考量社區支持需求多元,於2019年試行辦理「精神病友多元社區生活方案之發展計畫」。

第十五條:

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對待或處罰

1.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不得受理收容人接受醫學或科學試驗之申請,確保身障收容人亦不致因其心智障礙,未有完全自由意志的情況下參加人體試驗。

2.為維護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機構之服務對象權益保障及服務品質,衛生福利部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護理人員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立定期評鑑及每年1至2次無預警查核等機制,以確保機構對於服務對象未有不適宜的活動限制、身體約束之情形或虐待情事。

3.身障福利機構必須針對每位服務對象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以提供服務使用者需求之如廁訓練。

第十六條:

免於剝削、暴力及虐待

1.凡受通報個案涉及身障者身分,地方政府皆須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後24小時內訪視調查,並應於受理案件後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俾及時提供相關協助。

2.2016年至2019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約7成為女性,其中7.8%為身障者;性侵害被害人約11.5%為身障者;兒少保護個案約8%為身障者;另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為身障者占受暴通報案件4.6%,仍以女性為主,又以精障婦女及智障者為受害高風險群體。

3.為暢通聽語障者求助管道,以利即時獲得相關服務,113保護專線設有免費簡訊求助服務。

4. 2019年修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明訂機構僱用新進工作人員及招募志願工作人員前,應向地方政府申請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等情形。

5.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長照及護理機構皆建置性侵害或性騷擾通報機制,並辦理相關人員通報訓練及宣導教育。

6.2020年委託製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性侵害防治初級預防易讀版手冊」並辦理培力身障福利機構製作性侵害防治初級預防教材教法試辦計畫,以提升機構依不同身心障礙者特性自行規劃性侵害防治教材教法之專業知能;2019年製作「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性侵害防治工作手冊」並辦理6場次機構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計732人次參訓,受訓涵蓋率為43.8%。

7.按各類醫事人員法規定,醫事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上開繼續教育將性別議題列為必修課程,爰醫事人員需完成性別議題課程始能更新執業執照。

第十七條:

保障人身完整性

1.〈優生保健法〉修法方向,將修正名稱為〈生育保健法〉,另朝保護弱勢婦女及未成年人方向,研議針對欲施行人工流產但無法或困難取得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個案,增列司法或行政單位作為第三方機制。

2.精神醫療照護機構均依病人意願及各項法規規定,對懷孕精神疾病病人執行合理之醫療處置,未接獲精神疾病病人或其家屬陳情有關被強制執行流產之情事。

第十八條:

遷徙自由及國籍

1.除因行政處分或違法應撤銷外,〈國籍法〉對於身心障礙者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及撤銷並無不同之規定。

2.為明確身心障礙者遷徙自由權,已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刪除「精神疾病」等文字,於2019年3月經行政院審查通過,將持續積極推動修法事宜。

第十九條:

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

1.2012年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身權法法定服務項目,各地方政府皆提供身障者培力、協助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同儕支持員服務,及個人助理服務。

2.自2012年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預算納入國家正式預算之社會福利基金預算辦理,自2016年2,468萬餘元至2020年預算6,190萬餘元,成長150%。

3. 2015年至2019年使用同儕支持員服務人數自231人增加至295人,成長27%。

4. 2015年至2019年投入服務之個人助理人數自250人增加至372人,成長49%、使用個人助理服務人數自286人增加至592人,成長107%;使用個人助理服務總時數自6萬2,585小時增加至13萬9,780小時,成長約123%。

5. 2020年新增創新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方案,鼓勵地方政府依轄內身障者需求發展創新服務模式,如獨立生活準備訓練、智能障礙者之外展服務等。

6.依CRPD的精神,辦理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計畫(2016年至2020年),持續朝小型化、社區化方向規劃設置各類社區式服務據點。

7. 2020年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融合社區之調適計畫」,期調整機構服務模式,並建立身障者由機構回歸社區式服務之機制。

8.主管機關均要求護理之家朝設置「失智症專區」為原則,並採「單元照護」及家居方式規劃,未來將研議納入「讓失智個案融入社區及參與事務」相關之評鑑指標。

9.2012年起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視障者生活重建服務,由專業人員依視障者個別需求,提供定向行動訓練、生活技能訓練、盲用電腦訓練、輔具評估訓練、功能性視覺評估與視光學評估、社交活動及人際關係訓練等相關生活重建服務。

10.2020年補助地方政府試辦嚴重情緒行為支持中心,透過行為輔導建立替代行為,以協助具嚴重情緒行為問題身心障礙者回歸家庭或社區。

第二十條:

個人行動能力

1.身障者輔具需求包含生活、醫療、就業、教育等面向,分別由社政、衛政、勞政及教育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職掌辦理輔具補助與服務,並依其權責編列經費推動。

2.訂有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提供失能身障者購買及租賃輔具與修繕居家環境每3年給付4萬元補助額度,減少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之負擔,並增進其個人行動能力。

3. 2019年已設有33處輔具中心、88處輔具服務據點,預算由2016年2,118萬餘元提升至2019年1億838萬餘元;預計2023年達總目標數輔具中心39處、輔具服務據點134處。

4.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提供其購置生活輔助類及復健輔助類器具補助,補助105項生活輔助及復健輔助輔具。每年最高補助6萬元、補助4項為限,不依經濟能力區分補助標準。

5.於學前及國中小階段,教育部每年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由地方政府資源中心或學校購置並提供適用之教育輔具;於高中及大專階段,成立3個教育輔具中心,結合地方政府輔具專業資源,並依專業評估學生需求,免費提供教育輔具。

6.持續補助導盲犬專業訓練單位辦理合格犬隻訓練及多元化宣導,截至2019年,國內計有36隻合格導盲犬,訓練中導盲幼犬109隻。

7.衛生福利部2004年至2020年公告採認1,000項醫療器材標準,包含醫療器材輔具相關之國際標準;經濟部2015年至2018年修訂身心障礙輔具及無障礙相關國家標準計119種,包含輔具72種、無障礙設計42種、無障礙設備5種,將持續推動。

8.訂有〈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以兼顧身障者駕車之需求。

9.放寬逾2年未發作癲癇患者考領駕照之共識,並經2019年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同意放寬合於條件之癲癇患者考領駕照,交通部已於2020年9月公告修法實施。

第二十一條:

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

1. 2019年1月發布〈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並自2022學年度起,臺灣手語正式成為部定課程,教育部研議規劃學前階段學習臺灣手語案。

2.衛生福利部已將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開放跨轄申請、當年度編列預算不得低於前年度額度等納入2019年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指標。

3.文化部2018年起實施〈推行語言多樣性友善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及〈本土語言創作及應用補助作業要點〉,包含臺灣手語補助,截至2019年,補助手語相關計畫計9案,核定補助金額計164萬4,000元、1萬1,037人次參加。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15年及2016年函請電視業者轉播政府重大活動新聞時,如新聞現場有手語翻譯人員,應於電視畫面上完整呈現,手語翻譯人員畫面比例參照英國規範作法,建議不小於六分之一,且應避免遭遮蓋。

5.2013年8月修訂〈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無障礙認證標章有效期間為3年。

6.截至2019年,有關銀行網站申請無障礙網頁檢測服務累計385個,累計通過認證134個,有效符合標章之銀行家數32家、網站數量75個。

7. 2019年完成公版公文製作系統無障礙設計及公版人事差勤系統無障礙版本,供各級政府使用。

第二十二條:

尊重隱私

1.〈精神衛生法〉規定未經病人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2.教育部及學校依法蒐集身障學生之個人資料,均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資法規定辦理,並在資料建置系統加註相關提醒。

3.2013年起將病患就醫資料雲端化,除健保卡提供病人設定密碼機制,健保雲端藥歷系統亦已同步提供該項密碼限制功能,病人可自主決定是否提供醫師與藥師查詢參考其用藥紀錄。

4.身障福利機構評鑑已要求機構訂定資料管理與使用規定,並於工作人員職務規範中訂有個案隱私保護準則、監看或錄影設備不得裝置於影響隱私之空間,監看錄影紀錄應有使用管理規定,工作人員於執行日常生活照護,均應有維護個人隱私之措施。

5.衛生福利部請地方政府將教育訓練納入CRPD推動計畫,每年應包含至少1次隱私權保護議題,2019年編製「社區關懷訪視及個案管理人員安全手冊」強化個案管理及服務應注意保護個案隱私之內容,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督導醫療機構,向大眾宣導保護精神疾病病人隱私之重要性。

第二十三條:

尊重家居及家庭

1.2019年完成身障者孕產婦照護衛教需求評估,作為規劃孕產婦照護教材易讀版編製之參考。

2.教育部編撰「身心障礙學生性教育教材手冊」,內含學前至高中等各教育階段教案,同時編製「身心障礙學生性教育教材-教學調整建議」,分別就各教育階段介紹各種學習特質,掛載於特殊教育相關網站。

3.身障者施行子宮切除術之累積比率(3.95%)雖較一般國人(2.62%)高,但從每年新增個案施行手術比率來看,兩者皆呈逐年下降趨勢,至2015年及2016年身障者施行手術比率已較一般國人(0.13%)為低。

4.2018年起將身障父母及育有身障子女之家庭納入脆弱家庭服務範疇,2019年完成3萬6,383戶的脆弱家庭關懷訪視,評估後1萬5,480戶列入個案管理提供家庭服務,其中840戶家庭具特殊照顧需求之兒童、2,143戶家庭成員為失能、失智或身障重大傷病。

5.2016年至2019年,循程序出養之兒少共1,094位,屬身障者計31人(占2.83%),高於該期間身障兒少人數占兒少人口之比率(約0.90%),有5位為國內收養,26位則因難以媒合成功國內收養人,不得不進行跨國境收養,俾讓兒少仍可在家庭環境中成長與發展。

6. 2019年起補助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提供對多元收養家庭(含身心障礙)之支持服務,提供收養家庭心理諮商、輔導、親職教育(指導)或連結喘息、早期療育等服務資源,以提升身心障礙收養家庭親職功能。

第二十四條:

教育

1.自2歲開始至高等教育均有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並明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2.為促進特教專業發展,普通班教師需於職前教育修畢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並於每年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至少達3小時。

3.特教法於1997年已明定最少限制環境、保障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得到適當協助,至2009年規定特殊教育應符合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以就近入學、在一般學校就讀為原則。

4.大專校院身障學生休學比率約10%,略高於非身障生;身障學生退學比率約為2~7%,大多低於非身障學生。

5.教育部2016年起成立推動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工作小組,協助矯正學校成立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落實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提供適性特殊教育服務。

6.教育部每年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專屬之升學甄試,同時獎勵大專校院額外辦理單獨招收身障學生考試,以增加身障者接受高等教育之機會。

7.〈大學法〉規定,身障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4年,且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健康

1.為針對國人常見六項健康問題進行評估並提供健康諮詢,國家補助40歲至64歲民眾每3年1次,罹患小兒麻痺症者提前至35歲開始即每年補助1次,2018年提供190萬餘人服務,其中身障者計15萬餘人。

2. 2020年共獎勵30家醫院開設身心障礙牙科特別門診,提供身障者牙科醫療服務,並與超過150間牙科診所合作,建置區域內特殊需求者牙科醫療服務網絡,以擴大身障牙科服務。

3.推動辦理「中醫與牙醫診所改善通路獎勵方案」,並將全國約2萬1,000家醫療院所無障礙就醫環境資料連結至「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至2019年,全國已有358家衛生所通過高齡友善健康照護機構認證。

4.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轄區內之醫療院所,具備可升降檢查台之乳房攝影檢查設備,並由工作人員協助身障者受檢,以降低身障者檢查障礙。

5.為保障視障者用藥安全,衛生福利部2016年公告〈西藥非處方藥仿單外盒格式及規範〉,規定非處方藥品外盒需新增QR Code,供視障者使用手機掃描QR Code後,透過語音獲知藥品資訊內容,以保障用藥安全。

6.〈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定保險業辦理核保於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障者而有不公平待遇,違反者依法處以罰鍰或糾正處分。

7.身障者投保統計之專屬資料庫已自2018年2月正式上線,並納入身心障礙者遭拒保相關統計數據,將持續統計及分析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相關資料,將要求保險業者應審慎使用國外在保公司提供之經驗率,並依國民健康狀況酌予適當調整,以維護身障者投保權益。

第二十六條:

適應訓練及復健

1.各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相關服務,有關早期療育服務、輔具標準之訂定與技術開發及交流、教育、健康及就業等方面的適應訓練及復健服務請參閱第7條、第20條、第24條、第25條及第27條。
第二十七條:

工作及就業

1.依勞動部《2019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15歲以上身障者勞動力參與率為20.7%(男性為25.5%、女性為14.7%),低於同期全體國民之59.07%,身障者失業率8.1%(男性為8.2%、女性為8.1%),高於全體國民之3.67%。

2.身障受僱者16萬7,000人,每月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萬8,246元(男性為2萬9,884元、女性為2萬5,046元),較2016年調查結果增加2,307元,成長率8.9%;全體國民受僱者每月主要工作收入平均則為3萬9,191元。

3.女性身障受僱者每月經常性薪資約為男性身障受僱者83.8%,較同期全體女性國民85.5%,低1.7個百分點,又相較2016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需求調查》結果女性身障受僱者薪資相較男性身障受僱者為79.2%,增加4.6個百分點,顯示性別差距已逐年縮小。

4.勞動部於2020年編印工作手冊提供庇護工場轉銜服務運用,亦透過經費補助機制,以每人1萬元補助庇護工場輔導庇護性就業者轉銜至競爭性職場工作。

5.持續辦理身障人員特考,該考試及格進用比率,由2010年28.43%,提升為2019年41.36%,增加12.93個百分點;另身障者以高等考試進用比率亦穩定緩增,由2010年8.94%,增加為2019年9.21%;全國聘用人員中具身障身分為1.10%,其中男性占53.37%,女性占46.63%。全國約僱人員中具身障身分為5.60%,其中男性占39.51%,女性占60.49%。

6.全國公務人員人數平均年增率為0.62%,身障者擔任公務人員平均年增率為3.24%,主要障礙類別以「慢性精神疾病」者平均年增率較高,為12.29%,其次為「視覺障礙」者平均年增率為9.66%,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顏面損傷及聽覺機能障礙者平均年增率分別為5.91%、5.54%及4.65%。

7. 2019年12月定額進用義務機關計1萬7,673家,實際進用人數達8萬4,693人,其中1萬6,648人為重度以上身障者(占實際進用人數19.7%),與法定進用人數5萬9,460人相較,實際進用超額42.4%,且超額進用單位8,858家(占總家數50.1%),所占比率較實施初期2009年40%提升10.1個百分點。

第二十八條:

適足之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

1.〈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明定身障者所需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按照其障礙等級予以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及全額之補助;無工作者則可加入國民年金保險,該保險提供重度以上身障且無工作能力之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2.2016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人數為68萬9,937人(男性35萬2,279人,占51.06%,女性33萬7,658人,占48.94%),其中具有身障資格者為8萬1,850人(男性5萬3,463人,占65.32%,女性2萬8,387人,34.68%),近四年間無明顯變化。

3.至2019年,社會救助範圍內受照顧之身障者達43萬6,672人(男性26萬8,683人,占61.53%,女性16萬7.989人,38.47%),占身障者總人口約36.79%。

4.截至2020年6月,已入社會住宅住戶數1萬208戶,其中經濟弱勢戶4,579戶(占44.9%),包含身心障礙戶數1,501戶(占27.3%)。

5. 2019年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中具身心障礙身分占10.53%,2016至2019年,身障者提前請領一次勞工退休金共計811件,2018年7月至2019年,以身心障礙條件申辦公務人員退休及請領月退休金案件,共計5件。

第二十九條:

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

1. 2020年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兩項選舉罷免法,增列身障選舉人得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之規定,落實CRPD精神。

2. 2018年開始編製易讀版投票指南手冊,讓身障選舉人瞭解投票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

3.2020年最近一次選舉,經檢核符合無障礙設施規定之投票所約占92.02%,不符合規定投票所約占7.98%,均透過設置簡易無障礙設施 或指派專人協助等方式,協助身障選舉人順利完成投票。

4.至2020年6月,我國現有政黨數為121個,其中聾國黨即為聽覺障礙者所發起之政黨。

第三十條:

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體育活動

1.教育部於2017年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營造休閒運動環境計畫」,將女性、身心障礙者、銀髮族等族群友善設施納入補助地方政府興(整)建運動設施重點,協助改善既有場館無障礙設施設備,營造安全、無障礙之運動環境,保障各族群運動權益。

2.2019年修正發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增列機械遊樂設施有關身障者使用之相關規範,提升身障者使用機械遊樂設施之可及性與可用性,019年修正發布〈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補助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興修建無障礙客房及通用化設施,便利身障者外出旅遊。

3.2018年起全面推動建置多元語言導覽服務,因地制宜強化臺灣手語等各國家語言之公共服務及通譯人員培訓,並逐步建置常設展覽之手語等多元語言導覽。

4.改善建置13個國家風景區無障礙旅遊環境,轄管建築物皆依法規設置無障礙空間及相關設備,並推出30條無障礙旅遊路線,刊登於官網供民眾查詢。

5.為提供身障兒童安全遊戲空間,地方政府亦每年定期辦理公園兒童遊戲場安全檢查、列管追蹤及輔導改善,2019年計稽查1,172處。

第三十一條:

統計及資料蒐集

1.衛生福利部並已盤點政府部門公布之相關身心障礙統計資料,參酌CRPD整理分類,系統性建立身心障礙統計專區,供各界查詢。

2.2020年辦理身心障礙人權指標工作坊,期各級政府據以修正相關統計或調查,納入身心障礙者相關題項,俾發展在地化之人權指標。

3.獄政系統已有登載身心障礙收容人之障礙類別、性別、年齡及犯罪類型等註記欄位;勞動統計專網之族群勞動統計中,已建置身心障礙者專區,定期公布其就業服務、定額進用概況及職業訓練狀況等相關統計。

第三十二條:

國際合作

1.2019年補助6個身障團體與政府代表共同參加第24屆亞洲智能障礙聯盟會議,成功爭取2027年主辦權。

2.2017年及2018年補助身障者及其代表團體赴日本觀摩考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具、日常生活自立支援照顧模式與跨資源整合。

第三十三條:

國家執行及監督

1.為落實CRPD身障者權益政策及業務,中央機關聘有專案人員協助推動相關業務,其業務承辦人及主管皆定期接受身障者人權意識提升相關訓練。

2.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處理涉及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申訴案件作業原則〉於2020年6月通過,受理與現有法規、政策或制度涉及違反公約規範之通案性事項。

3.各級政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小組,係為身障者及其代表團體參與監督程序之管道,目前皆規定專家學者與身障團體不得少於一定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 2020年8月1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已正式成立,並有7位來自多元人權領域之專業當然委員參與運作,包括2名身障者權利領域之代表。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官網,2023。

 

 

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第二次國際審查

行政院於2020年12月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提交第二次的國家報告,並於2021年8月提供英文版,國際審查委員會也就第二次國家報告進行審查,同時也在2022年3月1日提出問題清單,行政院則於2022年6月30日,就問題清單進一步提出詳細回應,與此同時,國際審查委員會也在2021年8月收到包括身障團體在內的公民社會組織所提出的平行報告,以及由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NHRC)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最後,在包含政府與公民社會對話的國際審查會議裡,讓國家報告、問題清單、官方回應、平行報告等等不同的立場視角,獲致某種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

 

以此觀之,對於如何落實身權公約精神理念之具體作為的相關審視,實則有其兩軌併行的機制設計,這其中有從國家報告、國際委員審查到問題清單說明的官方運作機制,以及由公民社會組織、國家人權委員會所提供平行資料的監督機制設計,此一多角檢核的資料考掘,當有助於國際審查委員得以針對政府機關保障身障權益的各項策進作為,提供針砭的結論性意見。

 

至於,該項第二次身權公約國家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可以歸結涵蓋從規範性層次到工具層次;從悲憫關係到人權模式;從個別議題到跨域整合;從政策法令到服務輸送;從權控關係到身障視角;從官方觀點到民間感受;從政策制定到行政協調;從各安其位到權利共識;從法令條文增修到身障發展策略;從交織歧視到社會融合;從形式建置到實質效益;從縱容歧視到社區包容;從保護主義到優勢復元;從機構收治到自立生活;從福利依賴到社會參與;從菁英身障代表到一般身障代表;從主流身障到特殊身障;從分類分級到分階分時;從規範性需求到表達性需求;從物理環境障礙到數位環境障礙;從無障礙策略到無障礙行動計畫;從非疫情期間到疫情期間;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垂直整合,以及從政府機關到民間單位公私協力的鑲嵌貫通、落差斷裂,進行通盤檢視和結構探究的國際性審查。

 

底下,就所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的結論性意見,我們進行摘要式的歸納整理。

 

表2:身權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考察意旨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正面意見 1.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於2020年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2.發展制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並於2022年1月發布,以減少非必要家外安置為目標,使兒童及少年可在原生家庭成長。

一般性議題
人權模式

 

1.對政府依然採取慈善/生物醫學模式作為看待身障者的主要架構感到失望。

2.當國際審查委員會於結論性意見中針對CRPD的個別條文提出意見和建議,其首要關切的是將影響多個條款的跨領域議題彙整起來,以協助政府進一步落實CRPD。

平等及不歧視 1.行政院一直未能向立法院提出足以適當保護身障者免受歧視的平等立法,以明確規定拒絕提供合理調整將構成非法歧視。

2.法律、政策和法規中持續存在歧視性條款,使身障者無法與其他人在平等的基礎上享有CRPD所述的權利。

參與 1.儘管政府代表說著參與的語言,但非政府組織和身障者的經驗是,在中央和地方層級所建立促進他們參與法律和政策制定的機制是不充分和不可及的。
在社區中生活 1.台灣的各種現行措施中,除缺乏使身障者免於遭受包含拒絕合理調整之歧視的保護之外,身障者於社區中亦面臨多重困境。

2.國家應發展策略以消除集中式場所,並將住民移至社區中的住所,在那裡他們的需求可以透過自己想要的、選擇的社區式支持服務來滿足。

心理健康 1.國家於心理健康照顧方面採取高度保護主義取向是過時的,著重於留置和強制治療。

2.簡化論的生物醫學模式依然存在於國家的思維之中。

身心障礙策略和政府部門間的協調 1.樂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通過,該計畫僅觸及少部分CRPD所闡述的身障者權利。

2.CRPD條款的實施依然不夠完整,障礙領域的政策制定亦是臨時性的,政府部門間的協調也不夠充分,無法使政府的行動與CRPD所闡述的義務保持一致。

3.各部會之間缺乏對障礙者日常生活權利提供落差的共識。

4.強烈建議行政院發展一個涵蓋所有CRPD條款的身心障礙策略,並提出行動計畫來指導跨政府部門的行動和投資。

主要關切及建議
第1至4條:一般原則及義務 1.政府沒有經常性地諮詢身障者及其代表團體,納入來自身心障礙社群的各種聲音,以迅速制定並通過國家身心障礙策略。

2.公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社區教育缺乏關於身障者的權利,以及如何回應身障者。

第5條:平等及不歧視 1.涉及不歧視的條款分散在幾部法規中,且實質上不足以滿足CRPD的要求。

2.行政機關人員和司法機構對基於身障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沒有充分的瞭解,以致於無法有效地防止歧視或提供補救措施。

3.LGBTIQ的身障者在學校及工作場所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一些保障,但這些保障不適用於其他領域。

第6條:身心障礙婦女 1.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仍未能充分解決身障婦女和女孩面臨的多重形式的歧視,該綱領缺乏有時限的目標和具體計畫,以全面改善身障婦女及女孩面臨的不利情形。
第7條:身心障礙兒童 1.父母、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往往代替身心障礙兒童發言,身障兒童的意見不被視為真實可信,亦不被尊重。

2.確保有其他身分的身心障礙兒童,例如原住民、難民、LGBTIQ,或來自語言少數群體的身障兒童能獲得整合性的支持。

3.要求學校與福利機構通報和追蹤虐待以及基於性別的暴力案件,並建立匿名熱線或空間,以利兒童(包括LGBTIQ兒童)能夠獲得諮詢和反霸凌支持。

第8條:意識提升 1.對身障者的刻板印象、詆毀和負面報導,依然存在於媒體及社群的論述中。

2.修正所有部會目前現有的CRPD障礙意識培訓和發展計畫,以利更能夠反映身障者經驗的多樣性,並將身障者納入培訓團隊,以開發並提供此類培訓的內容。

3.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和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媒體和身障者代表團體合作,確保有明確機制和責任,以處理針對媒體報導涉及身障礙刻板印象、偏見和有害做法的投訴。

第9條:可及性/無障礙 1.缺乏綜合性的無障礙策略以涵蓋所有面向。特別是物理環境的無障礙、可及性資訊與通訊科技,以及所有數位的可及性。

2.數位環境的障礙,包含政府網站,造成身障者,尤其是視障者難以取得資訊與溝通。

3.通過國家無障礙行動計畫,此計畫應包括公約所闡述的所有面向,並加強中央和地方層級的無障礙監督機制,包括建立針對不遵循規定者予以裁罰的制度。

4.確保有關健康和健康照顧服務的資訊皆以可及性格式提供給身障者。

第10條:生命權 1.台灣在2018年及2020年各處決了1名心理社會障礙者,仍未對廢除死刑作出有效努力,且繼續執行死刑。

2.國際審查委員會不接受政府對心理社會障礙者或智礙者皆不會處以死刑或執行處決的說法,而即新修正的執行死刑規則、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和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並未防止對有心理社會或智障的人執行死刑。

3.〈病人自主權利法〉提供了終止、撤銷或不施加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預先決定的規範,表面上看起來是個人自願性的選擇,鑒於身障者於日常生活中的選擇權有限,故此決定是否為真實自願性,令人存疑,建議提供能取得替代行動方案和身障者支持的管道。

第11條:風險情境及人道緊急情況 1.身障者及其代表團體尚未充分參與減災風險措施和演習行動的設計、實施和評估,包括身心障礙影響評估審查。

2.關於COVID-19疫情的可及性資訊持續缺乏,特別是對聽障者、聾人、視障者以及智障者,機構和精神醫療機構中的身障者,以及在社區中獨立生活的身障者受到的影響特別大。

3.將障礙主流化納入COVID-19因應措施和復原方案,並特別強調確保在教育、機構和精神醫療機構或獨立生活的身障者能平等地進入主流醫療系統,並保護身障者免受流行病的影響,包括進一步隔離。

12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肯認

1.尚未從目前監護制度的替代性決策轉向尊重個人意願與偏好的支持性決策。

2.金融服務部門的規範和培訓缺乏監督制度,以確保身障者能夠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獲得金融服務。

3.廢除精神醫療機構自願住院者的出院須有親屬同意授權的規定;強化心理衛生人員的培訓,以防止非法留置。

第13條:近用司法 1.法務部和司法院沒有充分考慮智障者、神經多樣性者,包括自閉症者或心理社會障礙者在司法系統中的需求,也沒有制定措施來解決他們在近用司法方面所面臨的不利處境。

2.法院尚未與身障者代表團體共同制定指引,以提供刑事或民事訴訟中的法官在回應不同性別、年齡的身障訴訟參與人請求時,應採取何種程序調整,也沒有為法官制定任何有關身障類別、潛在需求以及溝通和互動方式調整的指引,以符合身障者需求。

3.身障者有時無法前往/離開法庭,並依賴遠距聽證,結果是在提供遠距參與的幌子下,可能導致雙重的司法系統,建議確保身心障礙者進出法院時能獲得交通協助服務。

第14條:人身自由及安全 1.正在審議的〈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似乎側重於強制留置和強制治療患有急性精神健康問題的人,而不是透過社區支持來處理這種危機,包括獲得專業精神健康支持。

2.國家少年司法的作為未充分考慮到在其照顧下的兒童和少年的數量,他們可被診斷出功能、情緒、感官、心智限制和身心障礙,並且未能提供適當的評估、支持、教育和處遇。

3.針對神經多樣性、心理社會障礙和心智障礙者的「暫行安置」和「監護處分」違反了CRPD,以及無法復歸至社區。

第15條: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對待或處罰 1.在機構、監獄和特殊學校中仍然可以看到對身心障礙者的虐待和不人道待遇。

2.心理社會障礙者經常受到藥物和身體約束,而不是採用行為管理技能,各類醫療機構高度「自我管理」,而沒有獨立監督系統。

3.建議對於限制性做法,包括隔離與約束,建置有關實施場合、持續時間、地點及情況等資料。

4.建立免於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對待或處罰的國家獨立檢查機制,採取措施防止和消除包括隔離和約束在內的限制性做法,減少在所有場域,包括在精神醫療機構、護理之家和監獄中使用基於身心障礙的藥物治療。

第16條:免於剝削、暴力及虐待 1.沒有積極為遭受剝削、暴力和虐待的身障者制定保護、協助和服務措施。

2.關切預防、辨別和處理身障者遭受暴力事件的培訓、有效申訴機制以及特別是身心障礙婦女和女孩事件的資料。

3.身障者並沒有機會讓他們瞭解並同意接受治療、行為管理或其他處遇。

第17條:保障人身完整性 1.現行〈優生保健法〉要求醫生建議患有遺傳性疾病者進行人工流產、輸精管結紮或輸卵管結紮,並且允許在替代性決策制度下,未經身障者本人同意即對其進行人工流產和絕育手術。

2.與身障者及其代表團體密切合作,對身障者絕育手術和人工流產的發生率、盛行率及情形進行研究,並提高公眾對身障者生殖權利的認識。

第18條:遷徙自由及國籍 1.建議廢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所規定的如果外國人「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2.確保對於目前居住在臺灣境內並希望申請歸化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不會被用來阻礙其申請歸化國籍,包括希望取得國籍之家庭中的身障兒童。

第19條: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 1.儘管決定將服務方式從機構轉變為社區,但仍有對集中式照顧設施進行更多投資的計畫。

2.個人助理服務非常有限,未於不同部會之間進行協調,且往往忽視服務需求者的想望。

3.確保自立生活的經費財源不是仰賴公益彩券回饋金,而是來自官方預算分配。

4.修正輔具的分配系統,以容納新開發的輔具,並在不造成身心障礙者經濟困難下,確保輔具於全國的可及性。

第20條:個人行動能力 1.輔具的補助結構不足以支付實際費用,使輔具難以負擔。

2.補助金額無法滿足輔具的實際價格,這為家庭帶來沉重的經濟壓力,使身障兒童無法獲得需要的輔助科技。

第21條:表達與意見之自由及近用資訊 1.向公眾提供可及性資訊的部會間合作不足。

2.金融服務部門對身障者的無障礙服務不足。

3.孕產婦關懷諮詢專線、全國家庭與教育諮詢專線以及自殺防治專線,尚未建立手語翻譯功能或即時視訊通話功能。

4.雖然在COVID-19期間,電視記者會有手語翻譯,但網路通報系統、為公眾設計的互動式網站,以及與疫情措施相關的行動應用程式的可及性資訊至今仍不足,導致身障者在取得重要的公共衛生資訊,存有歧視性的時間差。

第22條:尊重隱私 1.限縮現行精衛法第25條的規定,只有在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如果不限制通訊,會對病人或其他特定人員造成嚴重和緊迫的傷害時,才允許限制通訊。
第23條:尊重家居及家庭 1.身障者缺乏教育支持、育兒、婚前和婚後的諮詢服務以及生育控制的選擇。

2.2016年至2019年,身障兒童的家外安置比率以及父母拋棄照顧的比率,均高於非身障兒童。

3.缺乏對雙胞胎/多胞胎身障兒童的父母和家庭提供支持以及將雙胞胎/多胞胎身障兒童安置在同一家庭重要性之認知。

第24條:教育 1.台灣對融合教育的定義呈現混淆,誤認為融合教育只針對身障學生,特別提倡統合而不是融合。

2.合理調整的概念尚未被理解,也尚未在整個學校系統中推廣,以減少各級一般學校對身障學生的排除。

3.建議擴大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的學校服務時間,充分支持身障學生的校園生活。

第25條:健康 1.現有的診所很少能讓身障者近用。

2.醫療專業人員的培訓缺乏身障人權模式,限制了身障者取得主流健康服務。

3.應對隔離中的身障者,提供足夠的外展醫療服務。

第26條:適應訓練及復健 1.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的資格標準過於狹窄。

2.不同社區缺乏獲得適應訓練和復健服務的機會,包括身障者、原住民部落、生活在鄉村或偏遠地區者以及具有交織性身分者。

3.缺乏認可和資源以建立心理衛生同儕工作者角色,以及基於同儕支持為基礎的職業和復元服務。

第27條:工作及就業 1.沒有國家策略來增加身障者,特別是身障婦女,在勞動市場上的人數。

2.身障者經常因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而被拒絕就業,尚無有效的法律規範禁止雇主拒絕為身障者提供合理調整。

3.身障者繼續在「庇護工場」中從事象徵性的經濟活動,他們在那裡從事重複性的工作,並依其產能領取象徵性工資。

4.缺乏身障者職業和專業訓練的資訊,而且尚無有效的制度讓身障者重新進入開放的勞動市場,特別是對心理社會障礙者來說,職業重建和就業協助是不足且無效的。

第28條:適足之生活水準及社會保障 1.身障者的貧窮比率明顯較整體人口高。

2.國民年金對身障者的給付,無法提供足夠所得以保障適當的生活水準。

3.身障者家庭必須自己支付與身障服務有關的費用,如到宅服務、更長時數的個人助理、以及與國家共同分攤使用社會福利及外籍看護工費用的共同支付額。

4.蒐集身障者經濟狀況的官方資料時,應考量身障家庭的平均經濟狀況。

第29條: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 1.受監護宣告的身障者被禁止在選舉中投票。

2.法律未規範服務提供者須確保身障者可以離開機構來投票。

3.並非所有投票所都符合無障礙,讓潛在的身障選舉人得以進入。

第30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及體育活動 1.對於身障兒童而言,一些兒童遊樂場並未符合可及性/無障礙。

2.建議透過法規要求地方主管機關確保身障兒童得以使用兒童遊戲場。

3.建議修正〈國民體育法〉第44條,規定公共運動設施有責任為身障者提供可及性/無障礙措施。

第31條:統計及資料蒐集

 

1.缺乏關於身障者的經濟、社會、教育和健康狀況的全面分組的人口資料,這些資料將為CRPD的實施提供資訊。

2.建議政府指定一個中央機關,負責協調、統一和公布所有統計資料,包括與身障者有關的統計資料。

 

 

第32條:國際合作 1. CRPD的精神和規範性架構沒有反映在國家的官方發展計畫中,特別是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並未成為貫穿所有國際合作的主題。

2.確保所有的國際合作都具融合性且身障者得以近用,並以CRPD為依據。

第33條:國家執行及監督 1.作為CRPD第33條第1項設立的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尚未在政府內部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2.沒有任何立法措施指定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獨立機制,以促進和保障身障者的權利,並根據公約第33條第2項監督CRPD的實施情形;

3.國家包括國家人權委員會尚未建立一個架構,促使公民社會,特別是身障者及其代表團體能夠涉入並充分參與監督程序。

資料來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官網,2023。

 

 

三、擺盪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的

迷思、弔詭

藉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的國家報告和國際審查,所關涉到問題清單及其意見結論的兩方對照,不難窺見到:諸如從願景到怨景、從過去到未來、從業務說明到態度立場,以迄於從自我感覺良好到習得無助之於彼此映照,顯然,『公約政治』(the politics of Convention)依舊還是台灣社會接軌於國際世界的認知基模所在,如此一來,嫁接於每五年一次的該項通過性儀式,要如何從「前權利公約」以邁向「後權利公約」的文明化境界,台灣人民的確是需要冷靜思考如何看待各項國際權利公約,對於台灣地區的創造性轉化意義,否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國家報告或國際審查,終究只是一場各自表述的政治性演出。

 

(本文並同步刊登在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官網)

(本文的著作財產權經王順民授權歡迎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