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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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民健康署首度進行的「六歲以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CDR)」,相與關連的研究結果及其延伸性思考,是有其嚴肅看待之必要。

誠然,2019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CDR並予於定期公布結果,對此,參考先進國家作法,由各個縣市政府召集相關局處代表組成工作小組,選擇可預防性高且紀錄資料較多的個案進行討論,同時也排除縣市政府已經檢討過的重大兒虐個案,嘗試勾勒出導致兒童死亡的脈絡情境,進而邀集專家評估兒童死亡的可預防性以提出改善建議,此一捍衛幼童生存及發展權益的文明新猷,自當是有其一定的能見度,特別是復歸於背後所糾結諸多的結構性意涵探究,這是因為:

該項挑選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台東縣等八個縣市的研究報告,係以2020年至2021年的一年期間及其共計90例的學前幼童死亡個案,依其現場情境、情節可預防程度加以分類,據以歸結出來這其中高度可預防性有十九案(占21%)、中度有十八案(占20%)、低度有四十八案(占53%)以及資訊不足者占6%,以此觀之,初步的結論指陳出來:有超過四成係屬於中度、高度的可預防死亡個案,換言之,合計有41%的這兩大類的幼童亡故事件,乃是因為家長本身的粗心,致使陪葬一條無辜的幼童性命,像是車禍、窒息、兒虐、溺斃、墜樓、誤食、孕婦用藥等等的高度可預防性情境歸因;以及諸如嗆奶、窒息、呼吸道阻塞、猝死、孕婦因素等等的中度可預防性情境歸因。

如此一來,相與關聯對於學齡前幼童的照顧素養,便有其推動包括觀念態度、照顧衛教及其進階知能的父母效能提訓練之迫切必要;連帶地,超過一半比重(53%)的低度可預防性,比如先天性疾病、早產、終止妊娠等,這部分雖然是偏向於無法或難以事前預防的不可逆風險事件,但是,多屬於有明確醫療疾病抑或固定產檢但仍無法抑制的低度可預防性個案,這是否也隱含晚婚遲生及其高齡懷孕而來的諸多結構性限制,這一點所關涉到人口教育的觀念充權,就不僅止於懷孕分娩一事,而是要有從早婚、適婚、晚婚、多生、少生到難生,以至於扣緊『生—衛』之於生存健康且平安長大的關懷意旨思辨。

總之,該項首度進行的學齡前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宜是要有父母、嬰幼兒之「個體」、規劃建置成長安全之「守護制度」以及少子女化之「大環境」的綜融性關照視角,如此一來,從權益的基本保障到福利的額外增進、從高度到中低度的可預防性、從人為到不可抗拒的歸因事由、從一時疏忽到無法彌補的認知基模、從先天到後天的可控風險係數,以迄於從居家到戶外的現場情境別,直指出來該項學齡前幼童的死因追溯,背後所直指的應該是一體適用且因地制宜之於事前防制與事後防治的雙重並進策略;連帶地,如何將更多的公共資源導入於『婚—生—教—養—衛』的家庭私領域,這部分有效且積極用於維繫家庭運用的各項策進作為,將會是後續整體布建與考察針砭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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