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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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兩則的相關報導,背後所指涉的卻是對於權控關係底下之於第三代家事移工及其相關議題思考的不同發想。

首先,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為CEDAW)的第四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裡,直指出來台灣地區在引進聘僱家事移工方面有其包括家事移工在薪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及懷孕期間與分娩後之相關權益,均未適用<勞動基準法>,而僅依書面契約約定;2020年12月1日起,聘僱家事移工的失能者家庭得使用喘息服務,惟喘息服務人數、服務人次、預算執行率偏低;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仍不得歧視或任意解雇懷孕的家事移工,但是,2017至2020年家事移工因懷孕與雇主合意解約案件計1,564人,並且欠缺繼續留臺工作之人數統計;以及家事移工易遭遇性侵害、性騷擾等高風險不當對待等等有待檢討之處。

至於,相與對應的建議措施則是包括有政府應積極修訂家事勞動權益相關法律案,確保家事移工享有平等就業待遇及勞動條件;在法規修訂前,政府應定期與移工來源國協商定型化書面勞動契約,研議薪資調整機制、釐清工時、休息時間與連續休息時間、加班費計算方式等,提升家事移工之勞動條件;政府應儘速蒐整相關統計資料,研究分析懷孕移工在臺工作及生活所遭遇之困境,提出有效保障懷孕家事移工權益之對策;政府應分析使用喘息服務偏低的原因,提供符合失能家庭需求之喘息服務補助天數及項目等,積極提升服務使用效率;政府應審慎考量將家事移工納入長期照顧服務體制;政府應正視家事移工遭遇性別暴力的案件黑數問題,提升勞政人員處理類此案件的敏感度;以及政府應建立跨機關橫向連結機制,比對移工性侵害與性騷擾案件從申訴、受理、通報、移送等相關數據,以利追蹤家事移工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案件之後續處理情形及結果。

冀此,代表官方立場而來該項的獨立評估意見,相當程度上,也是直球對決於從過往到當前所關乎到家事移工的勞動剝削圖像,像是欠缺依法行政以及依法辦理的相關勞權保障措施、懷孕女性之於特定移工對象、特別範疇及其特殊需求的保護機制;以及關涉到長期照顧服務體制設計而來之「個體-制度-大環境」的整體性布建,如此一來,另外一則針對台北市1,500多個聘雇移工家庭所辦理共照支持計畫的服務方案,相關聯的服務效能及其近身觀察結論,便有其由下而上、自覺表達需求及其差異性對照的多角檢核,像是:台灣社會正在迎來所謂的第三代移工,不同於她們的祖母、母親輩,這群的第三代移工不再是乖乖聽話和任勞任怨,而是要求合理工作權與休假,換言之,從賺錢養家到自我價值、從替代照護到喘息服務、從工具人到專職專用、從周休一日到互助喘息、從聘僱家庭到另類新家人、從薪資待遇到全人關懷,以迄於從獨自聘僱到併入長照體系,直指出來隸屬於家庭私領域性質的家事移工,已然出現了量質俱變的發展趨向。

總之,官方立場評估意見涉及到的是政策、法令等等規範性層次的應然措施,映照於民團組織所推動行政、服務輸送等等工具性範疇的實然作為,這兩者之間的會通之處,自當有其對於聘僱家事移工之於去道德化、法制化、正當程序化、系統整合化以及不可歧視的人權化的基本提問,就此而言,劍及履及之處還是在於如何復歸人口變遷環境之於照顧難民及其家事移工的角色定位、功能運作以及呼應於「理念-政策-立法-制度-服務體系」而來的綜融性關照,特別是要如何有效地提升對於家事移工勞動權益的關照視野和跨部會協力的照顧管理機制,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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