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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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國民黨籍立委陳以信與身障團體共同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的修正案,將國內現行公共場所的身心障礙者停車保留位,提案從目前的2%一舉提高至5%,藉此擴大保障身障者的專用停車權益,顯然,該項法令修正案的背後,實有其潛藏諸多的貓膩之處。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截至去年(2021年)的年底為止,台灣地區領有身障證明的國人約有120萬人,約佔全國人口數的5%,倘若依據現行身權法第56條所規定的國內公共停車場僅保留2%停車位給身障者的話,身障人口數及其專用停車位所占的比例,兩者顯然是互不相稱,如此一來,從2%提高至5%之專用停車位的修正案訴求,便有相與對應的變遷意涵,以待進一步的商榷,這是因為:首先,身障專用停車位從2%到5%的增加幅度,固然是對應整體身障人數所相應於總人口而來的設算標準,但是,此一剛性規定理應是要就其障別、等級及其老障人口的數量變遷,而有較為詳實的修法方向,就此而言,從2%到5%以迄於專用停車位之於樓地板的最底比例,這會是較為妥適的修法方向;連帶地,欠缺對於所有身障人口之於包括就醫、就學、就業與就養等等生活圖像的基本爬梳,這也讓關乎到身障專用停車位一事,已然是從過往消極不作為的絕對性剝奪,演變至僧多粥少的相互搶停,更遑論於還有從身障者本身到身障家屬的對象之間及其停車需求的項目之間的相對性剝奪。

冀此,如何因勢利導於社會變遷所衍生出來之於身障專用停車位的不同關懷意旨,那麼,該項條文的修正案,還是有待較為深層的思辨論述,比如:首先,作為專用停車位的旨趣,乃是在於彰顯一種『易行』權益的基本保障,如此一來,相與關聯之違停、不停或讓停的公民素養,這才是讓身障者得以達到生活共融且社會性相容的真義所在,換言之,如何營造一個友善的專用停車環境,這又豈止侷限於單就專用停車位一格,便可概括承受所有的不方便,均不見:身障專用停車位的前後方與左右側,皆為困難重重的人為阻礙?有限的專用停車位公共資源,要如何就其身障者本人的障別、等級、自駕及其身障家屬代駕等不同干擾因素,以找出比例原則的衡平關係,況且還有優待或限停時數的公平性議題?

此外,跳脫身障專用停車位從2%擴增到5%的量化思維,回應於工具性範疇的執行技術,這也讓該項的身障專用停車位有其為德不卒的人身遺憾,誠然,無論是停車位的專用設計抑或一定時數的免費優惠,理當是某種『服務溫暖您我之心』的行政措施,特別是關乎到封閉性停車場優惠時數的核銷作為,更是讓包括專用車位的規劃位置、優惠核銷程序的近及性、數位核銷的權責整合性或是乾脆繳費走人的不便民性,直指出來:誤將身障專用停車位或優惠核銷視為一項額外的侍從福利,而非是優先使用的積極性差別待遇,這也讓當前身障停車位已出現的脫序亂象,比比皆是於您、我的生活世界裡,以至於出現大打出手的非文明行徑。

總之,心中有愛,自當會有人「讓位」或「讓座」給您停、坐,期待您、我、他都是那一位揚善且積德的有緣人,而此一殊勝的因緣,就從起心動念的那一剎那開始做起,那就是:最方便「停位」或「停座」的位置,要預留給最不方便的人,至於,誰會是最不方便的那一個人,對賭的不該是脆弱的人性,而是更大的社會性包容。

請用文明說服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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