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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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表操課的<兒童權利公約>(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業已如火如荼完備應有的通過性儀式,這也使得相關的思考意旨,實有其進一步深究之必要。

基本上,對於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的聽聞學習,不應該只是淪為國家報告書裡不同章節的各個權責機關業務說明,藉以彰顯出來包括『最佳利益』、『不可歧視』、『健康照護』、『表意權』、『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身分權』、『教育權』、『穩私權』、『刑事司法』、『性剝削』、『身心障礙兒童』、『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等等關懷意旨的概念意涵和策進作為,而是先要有通盤檢視的整體性架構,就此而言,諸如「理念-政策-立法-制度-行政措施-服務績效-後續追蹤之綜融視野」、「生理、心理、社會、物質、認知、文化之動力分析」、「個體-制度-大環境之探究路徑」以及「就醫-就學-就業-就養-其他之多重範疇」的不同關照視野,實屬必要,比如說:用以捍衛兒少權利的相關作為,雖然是從兒少自身觀點出發的兒少視角,但是,凸顯兒少表意權之際,權利行使之於權責義務而來的復權、增權、賦全、充權、平權、還權、減權抑或是華人社會根深蒂固的父權主義,這將會是西方文明直接嫁接於東方靈魂的可能緊張與對峙,如此一來,如何落實『最佳利益』意旨的相關建置措施,就不應該淪為枝微末節的各種工具性操作。

至於,扣緊兒少成長的生命週期、生命事件與生命歷程,直指出來的乃是就醫範疇的健康、就學範疇的教育,是有關乎到基本權益保障的優先工程,但是,就業範疇的勞動以及就養範疇的照護,亦有其不可偏廢的應有作為,如此一來,如何將6歲以下兒童的死因追溯之於不可對抗或可對抗等等危險情境、風險係數的『健康照護』意旨,以進一步地延展到18歲以下之於不同年齡兒少的死因事由探究及其人身安全教育、身心健康維護的大數據分析,畢竟,從危險情境到風險事件,自當是有其因應從年齡前、學童期到少年階段,關乎到個人、家庭、外在環境及其所關涉到生理、心理、社會、經濟、認知等等跨部會、跨專業的照顧管理機制設計,相形之下,包括早療、醫療、特教、安置等等身障兒少權益保障的機制設計,更是要有回應於從就醫到就學或銜接於就養的貫通性思考,更遑論於身障兒少人權維護的整體行動規劃;此外,涉及到替代性照顧議題,除了住宿型機構及其運作限制外,諸如親屬或寄養之類的家庭式照顧型態,相與關聯之財務補助、照顧資源、專業知能等結構性限制,有無通盤的檢視或檢討空間,特別是回應於包括原生家庭(「原家」)、親屬家庭(「親家」)、寄養家庭(「寄家」)、類寄養家庭(「類寄家」)、團體家庭(「團家」)以及機構家庭(「兒家」),又要如何得以應答去機構化可行策略運用所之於『身心障礙兒童』與『喪失家庭環境之兒童』的關懷意旨。

再則,即使是鎖定兒少的就學議題範疇,小自於學校健康檢查、通學路的基礎建置規劃設計,大到擴及至以升學為要的教育權保障,點明出來的是用以落實兒少『教育權』與『表意權』的關懷意旨,當比想像之中來得深邃、複雜,比如說:從兒少代表所衍生出來的相關旨趣,這其中從精英兒少到一般兒少的代表身分屬性,背後所實有的更是包括個人不平等、家庭不平等、學校不平等、區域不平等、社會不平等的資源階層深化議題,及其所涉及到特定、多元以及表意權的多重性構面,如此一來,表達意見之能力、權利、機會、平台、參與效益,又要如何讓對於校務、性別、偏鄉、本土語言、輔導機制、校園友善、菸品、霸凌、國防安全、課綱、職場安全、服儀規定等訴求,能夠有其「求同」與「存異」的分殊和合,藉以履踐兒少自身應有的責任義務,更遑論於還有『結社及和平集會自由』意旨的文明訴求?

值得留意的是從就醫到就養、就學到就業等如常的生活序曲,任何的單一事件,亦隱含對於兒少權益的可能戕害,像是從協議到裁判的離婚事件當中,父母各自的親權行使,如何得以復歸於兒少最佳利益旨趣,這部分雖然有其諸如友善出庭、卿庭社工、程序監理員、家事調查官、家事調解、合作父母、申訴機制,據以落實司法諮詢和身心陪伴的協力機制,但是,成人世界的喜怒哀樂所對賭孩子的悲歡離合,終究就不僅止於社工、心理、司法的手段運用,而是要如何正視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權益保障和父母應有的效能素養;連帶地,從處境、情境、環境而來之諸多不當對待的人身困境,直指出來的則是關於『不可歧視』的關懷命題,宜要有綜合平等法的整體性制定、增修,藉此避免交織性質的複合歧視所產生更大的身心戕害。

至於,隨其社會的文明變遷,而讓這一次的國家報告直指的是對於特定兒少對象、特別兒少範疇及其特殊兒少需求的積極性差別作為,這其中包括有對於『刑事司法』意旨之於從虞犯少年到曝險少年、從目睹兒少到創傷知情以迄於從加害到被害兒少的觀念、做法等諸多翻轉;對於LGBTOI+所進行的生活狀況調查,藉此梳理可能的圖樣、圖貌、圖像和圖鑑,但是,相與關聯的具體協助,會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對於非本國籍、無國籍兒少之於身分權、公民權的具體保障措施,從而落實台灣超前部署所應該要有的文明化作為;對於代理孕母兒少,如何確保相與關聯之兒少初設戶籍登記的身分認定、親權行使的家庭關聯、社會法律地位的確立;以及對於捐精卵兒少,像是身世來源的基本權益保障,要如何在其在窒礙難行的現有法令規章,尋找可行的保障機制設計;對於跨國的收出養兒少,台灣作為被荷蘭禁止的來源國之一,這部分的收出養政策,有無因應之道的對應措施,特別是從跨國到國內的收出養運作機制,以迄於從家內照顧、家外安置到返家或自立生活等多元化照顧型態的配套措施。冀此,在這裡的反思真義乃是在於國家機器要如何從消極、被動的「得」(May),以復歸於積極、主動之於「應」(Should)的強勢、強制作為。

此外,社會進化所衍生出來的變遷需求,也讓當代台灣地區兒少權益的保障設計和運作機制,出現與時俱變的因應對策,比如:『自由表達權』之於網絡數位的議題思考,像是一般兒少數位素養的課程、課綱等機制設計、身障兒少之於網絡、資訊的數位落差,以及加諸於『隱私權』意旨的兒少資訊洩露,特別是成效不彰的自律先行,法令規章的他律處治,要如何能夠達到應有的保護效果,特別是涉及到年齡驗證、過濾軟體、分級辦法、內容攔阻等等管理機制的積極性作為?至於,兒少暴力議題所關乎到教育、健康、身障者、女童之於不當對待的暴力相向情事,對於此一權益受損的關照視野,要如何推動就家庭、社區、學校、職場、機構、線上網路,及其所牽連到從私領域到公共領域以及從身體、精神到數位等等防衛、通報、督察的協助機制設計,如此一來,對於疏忽、體罰與虐待之官方函令及其操作定義、成因分析、通報黑數、防制工作、教育訓練、專業團隊,是要有整全多層的建置措施,連帶地,對於身處受暴情境的受虐兒少或目睹兒少,又要如何有其包括教育、警政、社工、司法、心理、醫療等保全機制設計,以讓這群身心受創的不幸兒少,得以有重返家庭或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特別是如何確切落實像是性暴力、性霸凌、性虐待、性誘拐、性侵害、性犯罪、性剝削等等『性剝削』意旨的兒少性議題保護工作?

最後,兒少權益保障及其福利增進的相關調查報告效益,亦是優先要被提問的基礎作為所在,也就是說,如何復歸於執行單位、國家機器、學術機關及其研發機構所應該要有客觀、中立抑或是第三方的資料爬梳勘查,如此一來,包括兒少、家庭抑或社會變遷的官方統計數據,如何得以復歸於兒少實質利益的有效改變,特別是包括法令增修、制度調整與輸送模式的整體性布建?特別是相迎疫情期間新冠肺炎對於兒少的各項衝擊影響,有無具體修補、復能的行動計畫?

總之,為期五天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相關聯的變革作為,當隨其會議的正式落幕以及下一個5年過後的第三次國家報告和國際審查,藉此直指出來攸關到兒少族群的權利保障和福利增進,實乃是文明社會裡的一項集體性行動,如此一來,該項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通過性儀式,又何嘗不是用以顯現出來相對羸弱的公民素養,這才是聽聞學習的必要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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