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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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即將開學的新學年度,除了蠢蠢欲動的疫情擾動因素外,吹皺一池春水的還包括高中生在八點十分到校上課即可的新制規定,這也使得延後到校時間背後所隱藏的西方文明之於<兒童權利公約>意涵及其東方靈魂之於華人社會的結構性反思,實有進一步深究之必要。

話說:2020年之際,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議,國高中上課時間應從九點三十分開始,對此,教育部參酌各方意見和舉辦公聽會後,於今年(2022年)年3月宣布,一週最多只能要求高中生出席一天的朝會,其餘的週間日數應從八點十分、第一節課開始上課,也就是說,根據此一新制,高中學生從九月份的本學期開始,便可以自行安排早自習時段,學生的到校時間也從過去的七點三十分直接延後至八點十分,至於,原本七點三十分開始的早自習時段,改由學生自己運用,不能再安排任何考試、也不能列入出缺席紀錄,然而,近日卻有媒體和民團接獲投訴,仍有少數的北市學校要求學生維持七點三十分的到校規定,這也讓台北市教育局強調須配合教育部的新制規定,否則,將列為校務評鑑的訪視項目,並且依照相關成績考核辦法及<私立學校法>等規定進行議處,顯然,無論是主管機關的強悍執行、學校單位的一意孤行抑或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虛應了事,單純的延後到校情事,還是有待進一步廓清這其中所糾結的變遷意涵。

誠然,該項從七點三十分延後到八點十分到校即可的教育行政新制,係有其回歸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讓想要解決的問題,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即使獲致全然解決,又會衍生出來那些預期與非預期的發展性後果?如此一來,〈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簡稱為CRC)裡的若干條文意旨,便有其回應於『尊重兒童意見』(第12條)、『表意權』(第13條)以及『遊戲權』(第31條)的精神體現,像是第12條的”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第13條的”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以及第31條的”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

冀此,相與關聯的議論,是有進一步深究之處,比如:首先,就其『尊重兒童意見』的關懷旨趣而言,從意見本身的表達能力、表達自由、表達機會、表達形式到尊重意見的表達,一方面有無復歸於涵蓋態度、技巧與知能在內的表達素養培育;再則,就外顯的表達行徑,如何在其自覺性、表達性、規範性和比較性等需求光譜上,取得應該要有的比例原則,況且就其權利行使的同時,又要如何得以嫁接於責任義務的衡平關係?其次,扣緊『尊重兒童意見』的關懷旨趣,除卻用以凸顯兒童應有自由表示意見之權利外,如何針對到校上學一事,以思索除了到校時間的早晚外,是否還直指包括學習態度、知識涵養、隱性教育及其全人發展的受教真義,此一權利義務之不對等與不對稱的呼應關係,彰顯出來的是如何奠基於獨立思辨、自律生活與減法約制的前提基礎,方能跳脫幾點到校的迷思、弔詭,就此而言,考察的重點就不在於要幾點到校,而是處於青少年身心發展階段的最適睡眠時間為何?寶足睡眠的起床時段及其何以未能爬起來,以至於,須將到校時間延至八點十分?更遑論何以不是一舉放寬到原本的九點三十分到校以及一視同仁地擴及到所有的在校就讀學生?最後,『遊戲權』的條文精神,關涉到延後到校上課一事,究竟與其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這兩者之間有何內在性連結?如此一來,如何就其國、中高新生世代的個人動力,以深究動力不足的破口所在,那麼,從數位產品的官能刺激到升學主義的補救教學以迄於複雜深邃的青少次文化,宜有通盤檢視之必要?

總之,七點三十分延至八點十分到校的新制作為,除卻高中學生族群的己身權益外,包括家長、學校以及社會的三位一體,如何對於這群心智識能未臻成熟的青少年,以提供超出他們能夠自負責任的守護力量,畢竟,這一群等待風起以展翅高飛的新生世代,她/他並沒有那麼差,但是,也沒有想像之中的那麼好,如何在其無律、他律、自律、法律抑或是紀律、天律之間,取得某種的協助、培力,這才是看待關於該項延後到校時間的兒童權利公約意涵及其東方靈魂反思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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