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曾指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的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制),但近日有縣市政府詢問,部分機構欲把外展的居服員也申請核備為責任制對象,但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1條工作者。

勞動部指出,衛福部函復表示,「居家照顧服務員」為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照顧服務員」,主要為到宅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其服務時間與內容,由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訂服務契約,因其工作性質與於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尚屬有別,因此也不是適用勞基法84-1條的工作者。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當初核定機構內看護適用勞基法84-1條,主要為考量機構內看護具有「間歇性」性質,但經詢問衛福部認為與機構內的輔導員、監護工有所不同,因此不適用勞基法84-1條。(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