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今天在網站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包含美麗島事件案、許曹德台獨案、蓬萊島雜誌案及武漢大旅社案等,撤銷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林義雄及美麗島事件受難者范政祐等三人刑事有罪判決,目前累計公告撤銷5983件。

針對1979年的「美麗島事件案」,共有8人受「軍事審判」,另有33人則於「普通法院審判」。軍事審判部分,除施明德及林義雄外,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弘宣、呂秀蓮、陳菊等6位其等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至於受普通法院審判者,除范政祐外,其餘受有罪判決當事人之判決,已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促轉會指出,依促轉條例規定職權調查後,平復施明德、林義雄及范政祐之刑事有罪判決。至此,美麗島事件案之被告已全部平反。

促轉會認定施明德、林義雄所受有罪判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五:一、美麗島事件後,前總統蔣經國以個人意志主導後續態度與行動,違反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二、施明德於該案偵查過程疑似遭脅迫利誘、林義雄於該案偵查疑似遭刑求等不正情事,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三、該案對施明德、林義雄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又威權統治政府於審判期間監控人民,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四、該案判決制裁施明德、林義雄擔任美麗島雜誌社成員及指揮、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等行為,侵害集會、結社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五、該案判決施明德、林義雄與台獨分子聯絡、成立雜誌社、舉辦集會遊行之行為認定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當時之刑法100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也說,1990年,該案雖經前總統李登輝特赦,但該次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併此敘明。

促轉會也指出,許信良於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時,由於人在海外,並未與其他被告於同案中判決,但當局仍以涉嫌叛亂通緝;許信良於1989年偷渡回台時被捕,後遭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8月。

促轉會認定該案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三:一、該案黃信介等被告疑似遭疲勞審訊、刑求等不正刑事,審判官未重新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即逕採為許信良有罪之證據,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二、該案對許信良的思想、言論施予刑罰,是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的統治手段,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三、該案判決將將許信良參與雜誌社、與台獨分子聯絡簽署聲明、刊載文章等行為認定為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屬擴張解釋當時之刑法10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促轉會說,許信良雖於1990年經李登輝特赦,但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

另外,促轉會認定,范政祐所受有罪判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的原因主要有三:一、范政祐為美麗島雜誌社台中基金會副主任委員,於本案偵查過程中疑似遭到刑求等不正情事,但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