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近來深為民眾痛惡,大法官憲法訴訟第一號判決,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肇事駕駛不能或拒絕吹氣酒測時,警方一律可委由醫療單位強制抽血檢驗,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宣告違憲,主管機關應在兩年內修法。大法官也認為不能依此規定檢測肇事者有無毒品反應。

大法官指出,違憲判決公告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案件,依現行規定處理,修法過渡期間,若駕駛拒絕或無法酒測,警方仍認為有抽血檢驗必要,應報請檢察官核發許可書。情況急迫時,警方可先將駕駛移由醫療機構抽血,廿四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方不准許,應三日內撤銷,駕駛可在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

判決指出,道交條例強制抽血規定自二○○一年公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法,今為卅五條第六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本案是調憲法法庭研究法官吳志強在花蓮地院審理林姓、鄭姓男子騎車自撞案件,兩人因傷勢嚴重無法接受吹氣酒測,被送往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皆超標,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吳認為強制抽血違憲,聲請釋憲。

大法官說,無論是否有酒駕嫌疑,只要駕駛肇事都能強制由醫療單位採血,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且對血液樣本、檢測結果沒有法律規範;依判決意旨有酒駕嫌疑的肇事者,得強制抽血酒測,但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應該審慎規範血液樣本、檢測結果不被濫用。

大法官黃虹霞提不同意見書指出,酒駕危害每年造成三百人死亡,眾多家庭破碎,防杜酒駕危害,大法官也有責任;警方採血須經檢方鑑定,必會增加檢察官案件量負擔,且審核時間會造成肇事者酒精濃度下降,加重滅失證據的可能性,但判決執意宣告違憲,「本席無力阻止,無奈更非常遺憾」,請檢察官多多擔待,即使做「橡皮圖章」也請配合。

大法官蔡明誠也說,若警察須取得檢方或法官令狀才能強制驗血,是否因遲延而喪失精確、時效性,值得三思,「判決造成的社會影響,恐大於欲達成的理想目標」。(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