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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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國內<優生保健法>將出現重大的變革,對此,衛生福利部國健署邀集各界專家研議修法,相關的變革方向包括:現行<優生保健法>的法案名稱,將改為<生育保健法>;同時也將取消已婚婦女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規定;另外,未婚懷孕的少女對人工流產,若與法定代理人等意見衝突時,雙方須經諮商,而不是由家長說了算數;最後,精神疾病者或遺傳性疾病者,則是須回歸醫學上的理由及判斷,以施行人工流產。

首先,<優生保健法>一詞,因為『優生』二字帶有歧視意味,已然不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國際性規範,因此,法案名稱自當是有其與時俱變的必要,這部分的爭議本屬不大,但是,從『優生』到『生育』所聚焦於『生』的概念內涵,卻反而突顯的是進行人工流程相關配套措施所之於『死』的對比反差,這也使得<優生保健法>的修法真義,究竟是要解決人的問題,還是進而一併地將人解決掉,這方面實則有其涵蓋宗教、倫理、醫學、社會、法律、人文等不同的糾葛拉扯,藉此也徒增該起修法工程的困難所在,遠地不說,基於維護已婚女性生育自主權的「贅胎」,逕自取消該項已婚婦女人工流產須取得配偶同意的條文規定,也就是說,妻子如欲進行墮胎,不必經過配偶同意,但是,此一突顯女性觀點的修法方向,也讓男性角度的個人主義,無法取得兩性之間應有的衡平關係,更遑論背後所植根於集體意涵的家庭主義。冀此,若果從行動主體者的女性自身出發而有其生育或墮胎的女性自主權利,但是,包括性別體制的男性霸權主義抑或是夫妻兩造的家庭諮商協談,直指出來生育與否一事,就不單單只是侷限於權利的賦予或是當事人的意願,而是指涉加諸於女性身上的壓迫性結構反思及其如何確切落實讓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相關機制設計。

其次,關乎到「罪胎」(性侵懷孕者)、「病胎」(精神疾病者或遺傳性疾病者)、「青胎」(兩小無猜者)等不同的懷孕情事,如何就其各自殊異的生活環境、問題診斷、需求評估與協助資源,而得以有不同的分娩生育或人工流產處遇計畫,以此觀之,對於非自願性案主身分的被性侵女性,擺盪於胎兒與母體兩者之間的權益訴求,第三方的中介機制,如何有效運作而不至於出現多方皆輸的共情傷害;連帶地,未婚的未成年人是否想要進行人工流產應由自己決定,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及其相關意見被要求不能違背當事人意願,這部分顯有忽略或漠視親子代際之間的互動情事,也就是說,胎兒的『留—流』與否,有無將諸如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生命教育、兩性教育等人文涵養,以進一步內化成為認知結構的一種獨立思辨能力,而這樣的關懷意旨,就如同對年少輕狂的「青胎」般,就不能只是侷限於燃眉之急的人工流產一事上,否則,可能會淪落為諸如醫學、司法之類的技術性操作,而非是鑲嵌於其它配套的法令規定或制度設計,以讓胎兒與母體、父母與子女抑或伴侶與情侶,得以達到損管利趨的最適抉擇模式。

總之,時空條件環境的改變,也讓1984年正式公布的<優生保健法>,出現諸多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困境,如此一來,修法的變革方向或配套措施,更須超前部署於針對弱勢人口族群、多元文化家庭抑或是多元成家等,以讓修法的真義,不單純只是為了解決「胎兒」的留流問題,而是讓該項『留—流』與否的自然人問題,隱含更多的文明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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