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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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突如其來的街頭槍戰,雖然最後是悲劇收場,但是,所遺留下來的諸多問題,多少掀開了更多值得加以深究的議題現象。

基本上,當事的犯嫌自當是要為其自個的行為,償付所應該要有的法律責任,只不過,再尋常不過的攔檢調查,卻引來當事者過多的情緒反彈和生命對決,這何嘗不 是突顯出來冰凍三尺而來的滾動應效,比如說當事者本人的身心狀況,多少已經顯露在日常生活裡的家人相處或鄰舍對待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各種衝突情事,就此而 言,隱含著某種危險機率的高風險家庭境遇,多少說明了在問題發生的處理解決上,還是停留在枝微末節的消極遏止上,以至於忽略了累積性的情緒怨懟及其所?生 的反社會性行為,於此同時,若干早已經預伏的危險因子,也有可能會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比如說外籍妻子的離異、失智老母的奉養以及年幼女兒的照 顧,再加上所得收入的經濟不安全,那麼,該起槍戰所直指的乃是當前台灣底層社會裡諸多的現實寫照,所不同的只有殊異的人生際遇或悲慘下場而已!?

事實上,事已至此,要如何停損設置以降低更多的衍生性戕害,那麼,相關策進作為的人身圖像,是有它作為機會教育的必要性,比如:對於祖孫二人來說,相互依 存的同時,她們究竟要何去何從?還是可以採行機構老化的養護照顧以及寄養家庭之緊急安置的權宜做法?而相關費用支付的開銷,是否要回到親屬照顧的責任歸咎 上?連帶地,小孩監護權的行使,除了法定順序的正當程序外,在剝奪監護的停親一事上,又會隱含多少的情緒糾葛?至於,關乎到資格確認的身分取得,是否能夠 提供相關的協助,藉此度過燃眉之急?特別是所涉及到扶養義務人之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的特殊個案處理原則?最後,攸關到老人、兒童等生理弱勢人口 的保護性個案,相與關聯的福利服務計劃,要如何從個案工作以進一步地擴及到個案管理以及從緊急暫時延伸到中長期的通盤規劃?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乃是彰 顯出來當前以家庭為本位的運作限制或失靈情形,像是包括多跨國婚姻、身心礙障、長照負荷、經濟不穩定抑或是暴力相向等等的家庭風險屬性,這才是問題的癥結 所在!?

總之,單一的新聞事件,不應該只是侷限於一日見報的匪夷所思,特別是背後所糾結家庭能力、能量與能耐的漸次羸弱,那麼,一套讓家庭得以穩健運作的照顧藍圖,應該成為公共?與的聚焦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