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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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針對酒商廣告經常找知名藝人代言,藉此增加產品的銷售量一事,某直轄市長提出另類的反向思考,質疑因為這些偶像的代言舉措,而讓政府所做的防止酒駕的宣導效果大打折扣。

基本上,一市之長的個人發言,自當有其一定程度的議論空間,積極性的正向思考,那麼,身為父母官總得想法設法地針對因為酒後駕車肇事的公共危險行徑,以提 出不同解決對策的可能出路,只不過,應該要做的對的事,要如何嫁接在對的手段方法和對的切入時機,這也點明出來關涉到藝人代言酒類及其預期或非預期性的發 展後果,是有它商榷之處,這是因為:首先,包括酒類在內的各種商品促銷,已然是一種供需契合的市場自然法則,亦即,產品會去找兼具促銷亮點的偶像明星,藉 此達到名人代言的加分效果,而此一魚幫水和水幫魚的生存調性,說明了:倘若是期待藝人不去代言酒類廣告的話,那麼,該種道德性勸說的論述邏輯,理應就要擴 及到隱含公共危險之其它嫌惡物的相關代言背書。

准此,在這裡所要被彰顯的會是政府公權力在面對防止酒駕宣導效果一事上的無力和失能,也就是說,即使道德勸說可以產生一定程度的社會觀感效果,但是,要如 何面對資本主義市場裡更多爾虞我詐的生存技能和促銷手法,那麼,政府機關在這方面的應變能力就不應該還是處於被動挨打的消極地位,遠地不說,可否加倍課徵 酒類的健康福利捐?可否修法以全面性禁播酒類廣告?而相與因應的平衡報導,是否也要合乎比例原則?至於,從製造商、廣告業者、代言藝人、飯館店家、小酌酒 客到酒後肇事者之一干人等(stakeholders)的連帶關係,要如何合乎衡平原則的責任糾舉?最後,從賣酒、買酒、飲酒、品酒、酗酒到醉酒之後的肇 事歷程,面對此一連續性的發展進程,相與衍生之分階分段和分時分程的對應措施,又有無通盤性的勸說、引導、防止、抑制和懲罰?

總之,市長的即興發言,不單單只是個人之己見,而是擁有公權力的掌權者,究竟要如何善用國家機器的相關資源,藉此讓福國利民的守護工作,能夠達到一定程度 的目標管理效能,以此觀之,「酒品」之於藝人和業者這兩者之間的選擇性親近關係,其所突顯的乃是政府公部門在市場區隔的創新、持續改善的創新以及績效管理 的創新,均有它積極翻轉的策進作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