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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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執政黨的立委們召開記者會宣布將在立院推動<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的專法制定,也希望行政院成立少子女化跨部會小組,藉此協調預算資源的分配運用,特別是增強公托和準公托力道,進而解決當前臺灣的少子女化危機。

誠然,扣緊「個體—制度—大環境」的綜融架構,那麼,上述專法的推動制定,宜是要有不同的發想論述,這是因為:首先,即使<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是有其迫切性,但是,三讀通過的該項專法,相與對應的法律位階及其權責關係,終究還是要面臨到攸關到少子女化議題現象的其他法規或相關辦法,究竟是要如何得以相互貫通、銜接,如此一來,即便是順利的通過制定,關乎到衛福、教育、勞動、經濟、內政等跨部會的行政協調與業務整合,這何嘗不是突顯當前少子女化措施的運作困境,就不單單只是依法行政或依法辦理的「立法範疇」,而是要有其向上以擴及到「政策範疇」以及向下以延展至「行政範疇」,藉此進行從規範層次到工具層次的彼此鑲嵌、串聯,更遑論於顯現於行政與立法之於全面執政的當前政局,上述<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的芻議抑或成立少子女化跨部會小組的建言,恐是有把錯脈和抓錯藥之嫌。

事實上,聚焦於當前少子女化的變遷趨向,實則更是要將高齡化納為併進評估的環境因子,如此一來,高齡化與少子女化這兩股力量的彼此拉扯,層層堆疊與環環相扣的長照社會及其相與對應的照顧家庭政策,這才是當前諸多家庭運作亂象的癥結所在,換言之,正本清源之道還是在於如何有效增補不同家庭類型的量能與能量,而非只是糾結於育兒子女的各項人性誘因條件,畢竟,從都不想生以追索何以要結婚、從結婚以深究又為何非得傳衍後代、從願婚到樂生與能養的另類共情傷害、從就業不易到謀生困難以迄於所得維持失調的經濟安全風險,直指出來的是,上述<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的構思,就其立法精神、法條意旨到執法效能,是存在操作性定義的有待廓清。

准此,與其是另起爐灶的推動少子女化的專法,倒不如借力使力以針對現行少子女化所關涉到「理念—政策—立法—行政—服務輸送」,以進行通盤的檢視和檢討,畢竟,過往少子化辦公室的失敗退場,早已是殷鑑不遠,況且包括人口政策、少子女化對策計畫、生養方案和獎勵措施,更是層出不窮於『六歲以下國家和您一起養』的諸多內宣作為。最後,標舉協調預算分配運用的呼籲訴求,若果映照於近年以來執政當局欠缺財政紀律、需求評估、績效管理及其公共辯論的『預算政治』,那麼,絕對執政的恣意作為,這豈止是<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的制定立法,便能加以約制,換言之,如何讓敗法亂紀的迷亂脫序得以導正,這才是該起議題現象的針砭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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