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君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近日除了談論疫苗日常外,有兩則與動物有關的新聞躍入眼簾,一則是斯里蘭卡當局頒布一項新的廣泛動物保護法規,不僅要為圈養的大象發放生物識別身份證,更將禁止「酒駕大象」的行為,新的措施還包含要求每日為大象進行2小時30分鐘清潔工作,象隻的主人還得確保他們的動物,配有最新附相片及DNA標記的身份證;另外,幼象不再能從事包括文化性質的選美活動工作,也不能將牠們與母象分開,而伐木業的大象每日工時則不能超過4小時,並且禁止在夜間工作;觀光象隻則是禁止4人以上同時騎同一隻大象,乘客也必須坐在安裝好的鞍座上。有別於他國立法以保護大象,國內所激起陣陣的漣漪,連總統都為其發聲的這154隻名貴貓隻,卻已於日昨遭到農委會防檢局的安樂死銷毀。

承上之言,愛貓人士心痛遭受撲殺的154隻「喵星人」,其實銷毀走私活體動物並非頭一遭,相信很可能也不會是最後一次,根據防檢局統計,十年來已銷毀1,891隻走私動物,除了貓狗,其中最大宗為鸚鵡、綠繡眼、鴿子等各種鳥類,總計1,395隻,另外還有465隻其他動物,比如國內常見寵物蜜袋鼯、黃金鼠。前幾天銷毀的154隻貓,不但,是走私犬貓歷年單筆銷毀最多紀錄,更是超過以往十年遭銷毀犬貓的加總。

舉國上下之不論官方還是民間,有的痛罵走私動物業者無良的;有的鼓吹認養代替購買的,主張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有的認為只須隔離3個月,施打疫苗及植晶片或經獸醫檢疫沒有傳染病,就可以公開讓民眾認養的;也有的擔心動物帶來傳染病,贊成撲殺以絕後患的,然而,就法論法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到底有沒有明確授權銷毀的相關條文依據?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第 34-2 條:「輸入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節,為必要之處置:1.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準則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前項必要之處置如下:1.依國際動物檢疫規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2.延長動物隔離期間、施行診斷試驗、補行預防注射或治療措施。3.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補正必要之文件;無法補正者,得將應施檢疫物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4.將應施檢疫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

農委會的新聞稿便是依據上言,走私動物來源不明,且未依檢疫條件規定做好輸出前檢疫,亦無來源國動物檢疫證明書,引入疫病風險最高,而採取第4款即應將動物逕予退運或撲殺銷燬,但是,因為走私的動物無法退運,因此,就只能依法銷燬一途,事實上,第34條之2並非是只有第4款的唯一選項,仍可以採取第1款的採取安全性檢疫措施,使用科學的方式檢驗走私貓是否罹患傳染病,而為何沒有如此做?這應證了某些與弱勢有關的法律,通常是任人解讀的現實,動物的命,捏在執法者的手中,動物裡沒有為其喉舌的動物領袖,只好任人類宰割。若要未來不再引發出更多的法律問題,那麼,行政及立法部門應該要針對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做出更細緻的銷毀標準與區分,不是硬性規定非保育類動物的處理,唯一的處理方式就是施行「安樂死」與「銷毀」。

誠然,走私者雖說可惡,但是,此等的執法策略,顯有過於粗暴之處,這只是政府便宜行事的卸責之詞,官員不願花心思處置,只會迴避法律所要求其他的可能處置措施,此風不改,未來還會有更多的動物,枉死於人類的私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