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針對近日來多起幼童被性侵而被法官輕判的案件,引來要求加重性侵幼童刑度的修法工程;連帶地,另有提案欲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藉以對教師知悉兒少被性侵卻未盡通報義務者予以不得任用。准此,關於加重性侵幼童刑度而來的理應是更為深邃的論述思考
誠然,無論是標舉出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而來之公共照顧的基本擔當,抑或是幼兒本身所糾結生理、年齡等等諸多的弱勢屬性,點明出來無論是發展意含抑或是保 護性質,台灣地區現行的兒童福利服務網絡,的確是有它通盤檢視和探究的必要,事實上,在這裡所延伸出來的論述真義乃是彰顯了:要如何從狹義的「個案工作」 (case work)以轉化成為一種跨專業、跨領域、跨本位、跨部門、跨層級之「個案管理」(care management)的照顧模式,就此而言,當前以內政部為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運作型態,理應是要擴及到將與兒童人身相關權益而來之其它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併合在一起以設置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藉以讓水平分工和垂直整合相與聯結成為一套縝密的安全體系。
再則,關於性侵幼童一事,就不單單只是聚焦在加重刑度的技術作業上,而是一項從理念、政策、立法、行政到服務輸送的論述架構,是否已然同時進行大幅度的改 造工程,對此,對於性侵幼童的命題思考還是要還原回到:為什麼要侵害幼童?何以有機會可以得逞?遭受性侵而來的幼童身心保護機制以及犯罪人的制裁監督機制 為何?以及是否要將幼童被性侵一事,以擴及到何等視野的社會能見度?對此,民間社運團體的諸多抗議行徑,用以推動觀念充權的機會教育以及輿論壓力的言談情 境,這才是問題癥結之所在。
連帶地,對於幼童遭受性侵一事的解讀觀點,亦有其必要鑲嵌在「前端─中端─後端」以進行串聯性的思考,這其中「前端之免於被性侵的人身恐懼」乃是在於充份 告知相關訊息的資訊對稱性,對此,擺置在眼前的盡是對於可能會危及幼童人身權益的不安全環境,像是家庭不安全、校園不安全以及公共空間不安全等等的全面性 檢測;其次的「中端之不幸事件的停損點設置」則是要如何在遭逢不幸事件之際,以同時啟動相關的配套措施,藉此提供包括送醫治療、緊急安置、心理諮商、社工 處遇等等標準化的作業流程;至於,最後的「後端之司法懲治的全面性關懷」,則是要進一步含蓋發生性侵事件當下所被牽涉進來的所有利害相關人士 (stakeholders),像是加害人的司法懲治、被害人的身心輔導以及其它多造人士的問題診斷和處遇計劃,就此而言,加重性侵幼童的刑度以及增列通 報義務工作人員等等的提議,自然是比較偏向於殘補性質的切割處理手法,而無助於問題的真正解套。
總之,作為規約行為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律及其必要的修法工程,旨在於突顯『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運作困境;連帶地,對於輕判或是誤判的案例討論,也不盡然是要 聚焦在法官個人的不適任或是無限上綱的自由心證,而是究竟社會氛圍對於兒童被性侵的容忍底線為何?以及要用何等的力道來表達人民的集體不滿?幼童的被性侵 是如此,婦女或老人的被施暴受虐也是如此,而諸多免於身心不安全的人身恐懼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