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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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關於公職社工師考試制度變革的相關報導,背後所隱含的結構性限制和階層深化現象,頗值得商榷與議論。

即將於民國112年正式上路的公職社工師考試新制,相與對應的變革內容包括有:(一)免考普通科目(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二)專業科目為2科(社會工作實務一科、行政法併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一科);(三)增加第二試口試(口試占總成績比重均修正為30%;筆試占比修正為70%);以及(四)增列實務經驗年限條件(領有執業執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2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等,乍看之下,所公告出來的資訊是相對透明、充分,但是,是否等同於對稱和公平,這部分還是有商議空間,這是因為:該項的變革新制,主要是可以分成人與事這兩個介面,首先,關涉到科目範疇的「事」,對此,無論是免考或併考,無非是想要減輕考生的應考壓力,但是,衙門好修行的公職社工師,斷然不能只聚焦在通過考試的『夠格』,而是專業自我的『適任』,如此一來,免考國文等背後的社工涵養,還是要嚴肅面對日後公職社工師所承擔督導或更高位階的專業素養,是否能夠讓所帶領的一線同仁有所折服,就此而言,可以反向思考的乃是專業科目可否加考社工處遇及其專業評估這門臨場應變能力的應考科目;其次,將現行的專業科目併為2科,這其中包括原有的社會工作實務這一科,以及將行政法併入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這一科,這部分實有便宜行事之虞,遠地不說,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原本就是分屬於規範性與工具性的不同層次內涵,理應是要單獨分列的,如今卻是硬將偏向於行政機關事務的行政法統整在一起,這三者之間的比重原則以及命題委員的專業知能,在在都值得議論;最後,加考口試一事,固然是有助於鼓勵紮根的蹲點學習,但是,未臻成熟的臺灣社會工作整體水準,是否會變相淪落成為另類機構評鑑、計畫審查或方案評估般的雲深不知處。冀此,在這裡所窺見到發展性困境反而不是考生的為難困境,而是長久以來產、官、學、研所不願意去面對的結構性隙縫。

至於,新制的第四項主要是以「人」為主的相關發想,據以要求增列實務經驗年限條件,領有執業執照後須受聘公私立機關(構)、立案之團體2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專業性把關實乃無可厚非,藉此克服會考試但不會做事的人力資本管理困境,但是,單就上述的文字說明,恐有語焉不詳之處,比如說是僅限於狹義的社會工作方案或廣義的人群服務工作;非得登記執業執照才符合報考資格還是放寬到其它的類別屬性,遠地不說,僅就勞政系統的就業服務、職業重建、職災個管、勞動檢查、勞資調處等或多或少都與社會工作相關,也就是說,同為一線的服務提供者,只是因為分屬於不同的機關單位,勞政範疇的社工從此就喪失了應考公職社會工師資格(但是,申請社工師減考檢定時,勞政的年資是可以計入的),遑論於像是勞動檢查員的甄選資格裏,所謂合於甄選資格的畢業科系就包括社會工作科系或是修過社工核心學分等社工夥伴,更不要說這群勞檢員協助就業服務、勞工個案就業權益和勞動條件協助、勞資雙方的爭議調解、勞保勞退的相關輔導、性平法的檢查和輔導、職場霸凌的調查和協助、勞工的法令諮詢資源連結、進廠輔導業者符合法令等等攸關到行政法、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等專業素養,至於,像是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等沒有勞政單位,但是,勞檢人員卻是一樣掛在社會處底下,又要如何辨別區分?

總之,制度設計原本是要幫人解決問題,使其感受到體制機制的支持善意,而非是用以將人解決掉,值此高普考職系都已改為社勞行政,上述的新制內容,是有進一步操作性界定的必要,特別是回應於海納百川的攬才原則,以讓這些在勞政底下從事社會工作相關者的共好夥伴,獲得應有的工作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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