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相繼出現因為掉錢而來的索取酬金或是一分不貪的社會新聞事件,其所引發的輿論撻伐和社會稱許,就彷如是出現了同一種揀錢的歸還行為,但卻是有著截然不同的發展結局,就此而言,掉錢、揀錢、還錢與索錢彼此之間,還是有它進一步深究反思的必要。
首先,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失物者,可向失主請求該物品10分之3價值的報酬,若失主不願給付3成報酬時,拾得人有權先扣留遺失物,等失主拿出酬 金後再交還,此立法的原意在於鼓勵民眾撿到失物時,能發揮拾金不昧的精神,藉此增加遺失物回歸原主的機會,因此,對於揀到錢與歸還失主還原回到『拾金不 ?』的真義乃是:揀到錢不歸還,此一占為己有的行為,本身已然就是一項觸法的違規行為,至於,繳交出來並且獲得應該有三成的酬金,無論是主動或被動的索 取、擁有,亦已然是一項合法行為,換言之,關於此一議題的考量準則理應是法-理-情的優先順序,而非是藉由情理的正當性,以模糊當初立法的用意;連帶地, 三成的比例是否符合衡平原則,又是否要根據掉失金額的多寡,來做比例性的放大或縮小,此一工具層次的修法工程,是可以進行議論的?
准此,關於撿到錢而索取三成風波的論述意含,不單單只是聚焦在三成酬金的人性想像上,事實上,倘若是扣緊誘因結構來看,那麼,不同的情境命題,只是更為突 顯撿錢索取三成背後所可能糾結的無知之幕,這是因為:對於貧困人家的救命之財,逕行索取三成的應得酬金,如果被看做是一項不義的非正當行為,那麼,金額龐 大而來的三成酬金,失主又是否心甘情願地支給應付的三成酬金,而非是略帶心意的一份紅包,因此,問題的癥結所在不應該是出自於因為貧乏困阨而來的道德性指 稱與譴責,而是在一碼歸一碼的前提底下,國人大眾一起來共同思考在這一波單純兩造之間的民事糾紛裡,已否增益了應有之民俗與民德的變遷意含?
就此而言,相較於從前的民風純樸以及對應而來的世風日下,對於索取三成抑或是不要酬金的對比性行為,是不應該被醞釀、發酵而成為某種集體不理性的感動或憤 怒情緒,而是要如何超脫愛憎兩難的糾結情懷,藉以直指出來相應於時代變遷而來的文明化內含,畢竟,形形色色的小善與小惡,不單單只是一齣人性對賭與天人交 戰的金錢遊戲,而是之於小善或小惡而來之社會衡平的一把尺,是否因為疏忽、漠視或銳變、昇華,而得以產生創造性的轉化力量,冀此,對處於民俗、民德與法律 之間的轉轍器來說,揀錢與還錢一事的重要性程度,是不能小覷看待之!
總之,因為掉錢引發了兩造之間的因緣聚合關係,這是因為:掉了錢而來的失而復得,本是啟動了一種幸運的開始,至於,揀到錢並且原封不動的歸還回去,已然是 被加給某種拾金不?的美譽,因此,兩造的當事者,倘若是為了捍衛自己應有或得有的權益,而讓善心美意打了折扣,誠屬不智的行為,至於,局外的一般大眾,更 是要從相對同理的角度,以尋求更為圓滿的發展結果,特別是要如何克服資訊不對稱以及直覺式情緒反應的非理性行為和集體性盲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