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因應頻傳的過勞致死案例,台北市勞工局研擬下修包括保全、司機、資訊業工程師等等高風險行業的最高工時,預計從現行每月312小時大幅地縮減為260小時。誠然,關乎到因為過勞死以縮減工時一事的論述思考,是有它值得探究的地方。
基本上,現行的勞基法早有規定:一般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而每周工作時數亦不得超過44小時,不過,倘若是考量到若干行業工作的性質特殊 (含保全人員、首長司機、資訊業系統開發工程師、房屋仲介業不動產經紀人員、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等38項),那麼,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也授權諸如「責任制專 業人員」、「間歇性」、「監視性」等行業,其工時的上限並不受一般工時限制,而是再由勞雇兩方另行約定之,只是,隨著產業結構與勞動型態的殊異變遷,之於 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建制化工程,還是有它檢討和研修的必要性。
就此而言,還原回到過勞致死要縮減工時的基本提問,乃是:該項舉措究竟是為了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解決過程的相關配套措施及其可能 衍生出來的衝擊影響又為何?亦即,工時過長的議題能否放大到所有的行業別以進行一體適用的通盤性檢討?至於,縮減工時的真義為何?究竟是為了勞工身體健康 的生理考量?還是為了有助益於儲備更多的能量從而提升工作品質?抑或是可以藉由工時縮減一事,藉以檢視所謂責任制的概念內含?事實上,當工時減少之量化及 其工作表現之質化,兩者之間的拉扯關係,還有待進一步廓清之際,推動減少工時是否同時也意指勞動階級薪資收入的實質性縮水?
事實上,標舉出責任制的工作倫理,那麼,避免工作過勞致死的相關解套措施,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工時的長短,而是要更進一步地擴及到諸如工作性質、勞動型 態、就業環境抑或是制度性保障等等的整體性考量,就此而言,對於工時下修的議題論述,「指導原則」的共識指稱自然是要優先於所謂的「統一標準」,亦即,在 同中存異的前提底下,以嚴肅探究所有行業工作人員的勞動職災現象,畢竟,在糊口謀生的結構性限制底下,工時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而已,背後所糾結工作薪資、 工作技術、工作型態、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工作職場、工作壓力及其工作意願、工作能力、工作機會、工作收入、工作穩定之間的貫通和落差,才是深究『過 勞』、『過勞死』、『不要過勞』、『不要過勞死』的考察重點!?
總之,關於過勞致死是否要縮減工時的議題思辨,理應是要就資方與勞方;買方與賣方;以及工時條件與其它誘因等等的影響變數,以進行總體性的評估,特別是涉及到縮減工時而來之需求評估、過程評估、結果評估與效益評估而來的可行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