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明訂出所謂的「孫穗芬條款」,亦即,規範小型車的後座乘客強制要繫安全帶,違者的話,平面道路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至於,高、快速公路則是要罰3000至6000元。誠然,關於後座強制繫安全帶一事,還是有它公共安全層面的探究論述。
基本上,回應於社會變遷而來的文明化內含,在行車安全的保護措施一事上,已然是從過去騎乘機車不用戴安全帽進步到須戴安全帽以及乘坐汽車從不繫安全帶、前 座要繫安全帶演進到前、後座皆需要繫安全帶;連帶地,就經驗後果來說,包括安全帽以及安全帶的穿戴,的確有它一定的防衛保護效果,因此,要如何在個人成 本、社會成本以及有限理性和約制理性彼此之間取得一個衡平點,那麼,後座強制繫上安全帶一事,其所牽引出來的將會是如何檢視現行各種人身不安全的行為舉 措,這是因為:強制繫上安全帶的用意不在於賦於官方公權力糾舉取締的適法性,畢竟,不當一回事的漠視心態以及取巧的投機心態,這使得在徒法但不足以自行的 運作困境底下,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法令規章,自然是需要對於諸如民俗民德以及觀念充權,以進行必要的機會教育。
以此觀之,在這裡的論述真義就不全然只是聚焦在工具層面上的修法工程,而是相與對應的心靈結構(mind structure),是否一併地相隨到位與同步成長,准此,癥結所在不在於是否戴上安全帽抑或是強制繫上安全帶,而是要如何從消極不作為以延伸到積極性 作為的人身安全命題思考上,也就是說,要求繫上安全帶的同時,有否思量到只要是任何可以行駛移動的車輛器具,相當程度上,已然會因為貪杯酗酒和逞強鬥狠的 危險駕駛行為,以致鑄下難以彌補的人為戕害。總之,無論是戴安全帽或是繫安全帶的思考判準,要如何從個人理性以進一步地擴及到集體理性的界面上,事實上, 忽略了個人行為舉止背後所可能隱含的外部性和代價性,這使得在一遍遍充斥著上有政策及其下有對策的形式主義氛圍底下,耗損了過多的社會成本不打緊,更是戕 害了法令本身所應該要被塑立的神聖性和嚴肅性。
總之,強制規範繫上安全帶的立法作為,如果是架接在一定時程的宣導期上,那麼,立法的效果和效應將會是有所侷限的,因此,要如何讓只要是載人的車具,無論 是小客車或是大客車的不同車種,所有乘客都須強制要求繫上安全帽或安全帶一事,從而形塑成為一種社會運動或時代風尚的話;連帶地,尊重自身以及他人生命安 危之社會連帶關係的營生,這更是深究議題現象的切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