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內政部研擬調高社工員的敘薪點以及社工師的職等一事,這對於民間社工相關權益保障來說,還是有它嚴肅以對的必要。
基本上,基於意識型態、財政危機抑或是變遷趨勢的實然性發展,這使得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一舉跳躍而成為契約國家(contract state)的福利行政實體,亦即,政府變身成為委託單位並且藉由對於受託單位社福機構之經費補助或是購買服務的支付方式,藉以形塑出福利多元主義的運作 氛圍,甚或是讓民間性質的非營利組織成為福利分工的重要參與者;連帶地,因而也釋放出來較多人群服務的工作機會,這其中包括了制度性養成的科班社工以及修 習相關學科的學分班社工這兩軌並存的社工人力類型,只是,無論是社會福利私有化的外部系統抑或是社工人力專業建制化的內部系統,在在點明出來對於非營利組 織及其所有社工人員(含公部門與民間部門)的權益保障,理應有其結構性的反思與檢討。
首先,無論是委託辦理、購買服務抑或是公設民營等等的私有化樣態(privatization),相當程度皆是直指著包括生產成本較為低廉、增加政府分配 資源的彈性、增加服務使用者的選擇自由、提供專業與多元化服務等等的生存利基,然而,從有限的發展經驗來看,私有化或是民營化的成效功過,即使是尚未到達 蓋棺論定的地步,但是,相與關聯的模糊曖昧關係,還是有它進一步廓清的必要,特別是扣緊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及其較多保障的基本前提底下,關於一、二線工作 人員的勞動權益以及社福團體的策略性運作,是有它深究探討的空間,這是因為:人群服務的提供者、使用者與輸送者,都還是環繞在「人」的主體性意義上,因 此,無論是物力資源或是財力資源,均是要以人力資源的建制管理為其主要的準則!
對此,相關的提問是要被檢視與討論的,比如:逕行調高政府公部門(含公職身份與約聘僱身份)社工員薪資待遇之際,要如何比例原則地施行於社福機構的民間社 工身上?再則,即使是透過私有化以出現薪資的調整,但是,調高之後的薪資又是否直接嘉惠在一線工作人員的身上?連帶地,薪資調整的思維模式,可否一併地實 施在法人組織的社福機構身上,特別是要如何嚴肅看待當前非營利組織所位處的生態環境和競爭利基?對此,所謂『社工寫方案─方案養機構─機構聘社工』的現實 寫照,多多少少突顯了社工人員之於社福機構的愛憎兩難心結,只是,這當中擁有公共資源的政府公部門相與關聯的角色定位和認知心態,是足堪玩味的!?
事實上,在彼此依賴與相互共存的前提底下,親密的夥伴關係為何經常會隨著契約要件而變質成為某種緊張的夥計關係,尤其是必須再藉由服務使用的案主權益,以 複製下一樁私有化的委託宿命?這當中究竟是公部門不信任民間單位的能力或質疑藏有私心?還是社福機構一直無法朝向專業化的目標管理前進?倘若是前者的話, 那麼,政府的威權心態和行事風格,就有它重新調整的必要;至於,回應到非營利組織各據山頭的專斷心態,這亦點明出來當前的社福機構還是有拒絕長大並且無法 接受社會公評的胸襟,而這也使得民間社工怯弱不振的薪資待遇,便成為上述共犯結構裡的一項共難結局,就此而言,在調高公部門社工薪資待遇的同時,政府至少 可以在固定薪資與案量核銷、內含或外加的勞健保與勞工給付以及薪資差異化等等攸關到民間社工的基本權益上,多一些的積極性作為!
總之,從調高公部門社工待遇一事,窺探到的是福利國家在契約關係的結構性限制底下,漠視甚至於是沒影能力去處理私有化所演變產生的發展性危機;至於,限縮 在私性社會的文化格局底下,善行義舉與機構組織也被復加以某種的道德性指稱,以致於無法讓人群服務因著數字上的可管理性,而去正視到第一線工作人員的職場 困境和專業倦怠,至於,薪資待遇調整一事,其所觸動的將會是更多無奈的情緒勞動(emotional labor),而無助益問題的根本解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