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英國數學家Clive Humby曾說過「Data is the new oil」,這些所謂的資料並不是一個一個的檔案才算是,而是應該現在這個時代的每個人和每一部機器設備,只要是在網路上的一切操作記錄都被含括在內,也就是說,當人類任何一舉一動的行為已然都被數據化,我們的所有數位足跡,成為廣告商投放的標地物,這些被蒐集的用戶資訊,也就是所謂的大數據,這乃是大型科技業者眼中的「數位原油」(digital oil),如此一來,政府在這方面的治理方式或管理方法,都亟待釐清。

澳洲政府早已注意到臉書、Google等平台主導網路廣告市場收益,讓一般媒體難以生存的問題,根據競爭和消費者委員會統計,澳洲廣告主花在網路廣告的每100美元,Google可賺53美元,臉書28美元,剩下的19美元才輪得到其他媒體或平台瓜分,事實上,Google是主動去爬取所有網路上的內容並製作索引,還未進到媒體的網站,就會看到摘要的內容與圖片,Google也在搜尋頁上因為有許多廣告版位而有所獲益,因此,為此而要求他們簽約付費,基本上就是使用者付費的邏輯,而且,可以理所當然地推廣到未來有類似規範的國家,相形之下的臉書則是並不會主動提供內容給使用者,基本上,所出現的內容都是媒體或使用者主動提供,雖然也看得見廣告,但是,這些被轉貼連結的網站,是否就真的有資格向臉書要求索取費用?抑或是因為讀取了預覽圖與連結摘要,就具有向巨頭索取授權費用的相關資格?

臉書反對澳洲立法收費,理由並非在於收費與否,而是「被規定要付多少錢」。澳洲法案規定,付費金額將由獨立的仲裁委員會決定公平與否,原意乃是為了防範科技企業利用霸權主導價格,但是,臉書等平台憂慮的是相關的商業模式,將因此受破壞;再則,澳洲眾院通過法案,刺激臉書大動作以屏蔽澳洲媒體內容,此一舉動也引發「數位主權」的討論;連帶地,這波的屏蔽動作,不少澳洲政府與緊急服務專頁也遭受波及,儘管臉書表示這是失誤,但是,這似乎顯露出來社群網站是可單方面切斷這些內容。

針對傳統媒體的有線、無線或廣播、電視,台灣已制定相關法規,若是發生無法規範時,除了行政裁罰外,還可以駁回執照申請方式去停止營業執照,只是,針對網路平台所大量散布的假訊息,卻只能依照假訊息的種類,再用相關的法律去裁罰,例如︰散播災害謠言之〈災害防救法〉的第41條,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球趨勢乃是政府監管機構都開始對科技巨頭設防,認為這些科技公司已經變得太大、太強和太會賺錢了,甚至可能會影響政府的公權力,包括去年推特封鎖川普帳號,就曾引起是否傷害言論自由之類的衍生性爭議。

最後,歐盟已經開始著手修訂與推廣〈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等數位社群規範,將2,000萬以上用戶的社群平台定義為巨型科技企業,並且施加諸多規範,這也將會衝擊到目前的社群市場生態,對台灣來說,包括歐盟及澳洲在內所以思考監管社群平台的相關發想,都是台灣很好的借鏡,畢竟,台灣是科技島,人民高度使用與依賴社群平台,但是,台灣的內部市場不大、制裁力道可能不如其他國家,更何況網路世界的監理策略,會有牽一髮動全身的滾動效應,因此,應該是要先觀察國外政府與外商的抗衡及溝通過程,並鼓勵國內的相關利害團體積極對話,以進一步思考適合台灣的作法與出路,像是內容產出者的智慧財產權如何保障、收益分配等問題,是否應該要有專法處理;連帶地,像Google能夠與媒體展開商業談判合作,藉此回歸市場機制處理,這些都是值得密切觀察的案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