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照顧身障者、低收、中低收入戶居住權,內政部今在部務會報修正,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且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以加強保障弱勢民眾。

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內政部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放寬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項標準符合其中1項即可。

以桃園市為例,202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8203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8203元,就可申請。

另以台南市為例,202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3260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障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4322元,就可申請。

內政部指出,由於所得標準放寬,符合資格者可能會增加,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本項放寬規定將自明年1月1日施行。

由於「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對無自有住宅的標準,內政部表示,已增訂「持有政府公告拆遷宅」或「持有毀損面積五成以上且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未保存登記住宅」等2種情形,並刪除「且戶籍未設於該處」的限制。

因此,這次也同步配合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以維護弱勢家庭的居住權益。

此外,內政部說,現行「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對貸款年限及寬限期皆有限制,即便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展延貸款年限或寬限期,都因現行規定無法配合辦理。

考量貸款利息補貼時間較長,可能有民眾因無法維持原工作收入,而影響還款能力。因此,內政部也修正放寬貸款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如有展延寬限期需求,展延期限也授權承貸金融機構決定是否同意。

內政部指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及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另「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有關所得標準放寬規定,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將自明年1月1日施行。(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