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針對31歲的藝人明道頻頻轉學以躲避當兵所引發的輿論爭議,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已於日昨修法規定未來學生就讀進修學校的年齡將不得超過28歲,倘若年紀超過 28歲並且因故遭勒令退學的話,就即刻喪失學籍並且要馬上入伍當兵,顯然,關於藝人究竟是否要當兵一事,是有它嚴肅提問的必要。
事實上,該項所謂的「明道條款」,也由於明道本人就讀的是非進修部,因此,反倒是逃過了該項的條款,這對於目前是就讀進修部的其它藝人來說,的確是存在不 盡公平的爭議空間,就此而言,是否只能限縮在進修部性質的就學型態,這一點還是有待商榷、廓清的;連帶而來的問題真義也是要從就學狀態以擴及到其它不同屬 性的保護傘比如身心狀況等,至於,較為基進的論述思考則是直指當兵之於國民義務的時代意義,換言之,是要從社會變遷的時空脈絡裡,以針砭男性藝人思謀躲避 當兵的集體心理結叢,這才是問題切入之所在。
誠然,標舉服兵役作為一項國民應盡的義務,除了憲法規定而來的強制作為外,要如何讓當兵從作為一種消極閃躲的認知解讀,以進一步蛻變成為積極作為的榮譽標 誌,此一認同管理的心理轉化機制,會是相應於該起明道事件而來的建置化工程,畢竟,面對可觀收入報酬的人性誘因條件,要如何在逕行當兵的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以及延遲當兵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這兩者之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點,這多少點明出來對於明道這一干人等處心積慮以閃躲當兵的個別行徑,是要有不同的另類思考,比如說:是否能夠 以所得繳稅作為基數而來的繳納國防捐,藉以折抵部份甚或是免除當兵的義務?又是否可以採行某些獲獎的客觀標準,藉此成為取代入伍當兵的權宜措施?
不過,以上的權宜措施,亦有它衍生而來的衝擊影響,比如說:國防捐的替代方案,除了可以思索是否得以適用在不同處境的階層化效果上,至於,其所招致出來更 為不公平的社會觀感,又要如何誠實以對?此外,關於影展獲獎的傑出表現,除了是突顯個別天賦的分殊差異外,倘若是對照於棒球等國家代表隊為國爭光的獎勵方 式,這兩者之間的比例原則和衡平關係,又要如何拿捏?不過,上述的質疑與商榷,倘若是擺置在不可行的論述邏輯上,那麼,要如何正視眼前「明道條款」的公平 性以及其間過程所不斷挑釁法令規章所產生的不良後果,特別是錯亂的觀念以及扭曲的價值觀而來的心靈戕害。
准此,點明了該起的「明道現象」已然是一項超乎個體經驗而來的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至於,這些公眾人物的明星藝人之於消費和踐踏法律的心態與行為,自當有自我反省的必要,只不過,共犯結構的箝制作用,同時突顯了相當程度上的 閃躲當兵行徑,這又何嘗不是一種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