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隱私權(Online Privacy)
「隱私」是一種多元流動的概念,窗簾代表一種隱私,提款卡密碼是一種隱私,筆電防窺貼片也算是一種隱私。
隱私權係為了保障個人生活的私密領域免於受到他人侵擾,以及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這其中以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就是保障人民可自行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其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至於,網路隱私權指的是使用者在網路上活動時,擁有個人相關資料的主控權,不得受到他人任意公開、蒐集、使用個人資訊的權利,它是一般隱私權在網路環境下的延伸。
目前我國與網路隱私權最有關係的法律就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1995年8月11日公布,簡稱「個資法」),主要目的是避免個人的人格權遭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個資法所揭示之保護個人資料,將包括限制蒐集、資料內容正確、目的明確化、限制利用、安全保護、公開、個人參加、責任等八大原則,予以法治化,雖然,此法可以保障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但是,以目前網路科技發展的速度來看,法律的制定能否趕得上最新科技的發展速度,還待商確。
現今有種說法是,「數據資料已取代石油,成為21世紀最值錢的資產」,換言之,你的隱私就是別人的油礦,聯合國也將網路隱私視為一種基本人權,近年,逐漸形塑出「數位公民權」的概念,涵蓋上網自由、網路言論自由、免於網路霸凌的自由,也包含隱私不受侵犯的自由,以及參與網路政策制定的權利。舉例來說,隨著人工智慧、大數據資料庫、臉部辨識等應用成熟,政府監控成為隱私侵犯的熱門議題,無論是史諾登揭發的「稜鏡計畫」、舊金山等各地政府禁止臉部辨識監控,或者台灣新版數位身分證的流程架構、健保卡資料庫爭議,都必須在公開透明的政策討論中,提供公民檢驗,尋求各方審議。
延伸性思考:隱私權、個資法、數位公民權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MBA智庫百科、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17期、獨立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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