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淑玉
(中國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碩士學位學程研究生)

 

新冠肺炎大流行,全球面臨肺炎的威脅與倫理試煉,台灣一地因為防疫有成,醫療體系與社會生活受到的衝擊相對不大,但是,其他國家的疫情還是非常嚴峻,僅以德國作為醫療資源較為豐沛的國家來說,無論是醫療或社會仍然面臨到巨大考驗,德國新冠肺炎的死亡個案,有9成都是超過70歲的年長病人,即使感染後接受醫療照護,死亡率仍相當高,對此,醫療人員不得不考慮,到底要投入多少資源?要花99%的力氣救治一位老年患者,但沒有把握能否成功?還是用40%力氣與資源,多救幾個中壯年患者?德國的處境引發我們思考:當醫療資源不足時,不同族群分配到的資源,係以預期結果,而非需求來作為判定的標準?值此特殊狀況,人的生命價值與人權,係由社會效用所決定?這個嚴肅處境,台灣目前尚未感受到,只不過,連重視人權公義的德國都必須思考與妥協,可見現實的困境難題,真的已經是迫在眉睫。

中大哲學系李翰林教授專研應用倫理學,並認為用哲學檢視公眾關心的議題(諸如墮胎、安樂死、醫助自殺等,在道德上是否可以容許),能夠理出個釐清頭緒,藉此有助尋找可行的解決辦法,對此,李教授以兩難處境和「雙效原則」來講述他的研究領域,假設某醫生有五位病人,各患有不同器官的衰竭,醫生若殺死一名前來做例行檢查的健康者,就可以移植他的器官給這五名病人,大部分人會認為,殺害無辜去救活五個病人是不道德的,那麼,再進一步假設,甲地有五個陌生人,乙地有一個陌生人,我們可以拯救其中一地的人,但無法全救,多數人會覺得應該救甲地的五人,而非乙地那一個,究竟是什麼原因,而導致有截然相反的結論?

對此,雙效原則指出,直接的蓄意傷害與僅為預見的傷害,兩者之間是有道德差異,傷害無辜摘取其器官,是直接的蓄意傷害,因此,道德上應受譴責,而放棄乙地的陌生人(而救甲地五人)則僅屬於可預見的傷害,雙效原則是同時要求,惡果(或傷害)絕不能是達致善果的手段,也就是說,不可以強奪陌生人的腎臟去救自己朋友,儘管並非存心致陌生人於死地,這是因為促成救活另一人的這個所謂善果,是以傷害(奪走他人腎臟)為手段,雙效原則也要求善果應大幅抵消間接造成(或預見)的惡果。

回來審視新冠疫情下、醫療資源不足時的分配原則,儘管年齡不是檯面上的條件,但是一般來說,年長者的醫療介入效益/成功率較低,餘命、家庭角色與未來貢獻,都較青壯年來得少,這的確是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我自己想,如果我超過80歲、遇到疫情導致醫療不夠用,我會選擇將資源留給年輕重症者,寧可因染病,在不受太多、太長痛苦的情況底下,走完人生,也不要經歷老邁漫長的病痛或失能,但是,這些話必須由長者自己清楚想過,自己說出口,自己選擇,而不是社會用強制的規定或倫理勒索的方式,強加在他們身上。

總之,醫療資源抉擇的倫理,應該要在社會共識的氛圍中,充分溝通好好討論,理想狀況是在大家不慌張時,想想這樣的倫理衝突,聽聽長者的聲音,並促發全體社會一起深思,也許我們可以考慮在國內<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基礎上,多增加一個選項,讓民眾在預立醫療決定時好好思考:當疫情爆發導致醫療資源匱乏時,是否要放棄接受醫療介入的機會,藉此兼顧個人生命自主權以及讓社會延續與安全運作之間取得某種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