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義(Altruism)
利他主義(也稱為利他行為)一詞源自於法文altruisme,字源可溯自義大利文及更早拉丁文alter,即其他、別人的意思,是一種無私的為他人福利著想的行為,利他主義最早為19世紀法國哲學家兼社會學家孔德(A. Comte, 1798~1857)所提出,認為「自我存在」附屬於「自我變換」,變換成「因別人的存在」而有「自我的存在」,不過,美國哲學家 湯瑪斯·內格爾(Thomas Nagel)認為「利他主義」是指肯為他人利益設想,行為者不一定需要自我犧牲。
根據美國政治家 克里斯汀·倫威克·門羅 (Kristen Renwick Monroe)將「利他主義」作為一種分析工具,揭示政治理論的重大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是基於「人性」與生俱來的「自利性」這一假設,把「利他主義」總括為以下的五個標準:
(一)利他主義必須付諸行動。
(二)利他的行為必須是目標取向,其目標是提升他人的福祉。
(三)在利他的行為中,意圖比結果重要。
(四)利他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行為者自己的損害。
(五)利他是無條件的,行為者不能預期任何的回報。
因此,利他主義亦是「利人主義」,與利己主義相對,指以增進他人利益為自身行為之標準,在思想與行為上秉持兩個原則:(1)視利人重於利己(2)犧牲自己以利於人。
冀此,「利他行為」能分為三個層次:(1)把人與己的利益視為同樣重要,所謂「己立立人,己達達人」者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者均屬之;(2)把利人置於利己之上,所謂「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者屬之;(3)犧牲自己以利他人,所謂「捨己為群」與「殺身成仁」者均屬之。
此外,「利他行為」也是倫理學和心理學的一項主張,在倫理學中,認為完全無私的關懷別人,以別人的利益為目標,不能以利己心做為解釋道德判斷及道德行動的出發點,但是,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認為人天生便有同情心,這是利他主義的根本,其功能有三:(1)反射性的,例如目睹別人痛苦而感同身受;(2)反省型的,意識到別人的痛苦;(3)知性的,如忠誠、寬容、博愛、同情心、救援的由內而外的了解與表現。
然而,在現實中「利他主義」也容易與「親社會行為」被等同為一,指一切有益於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所以「親社會行為」可能緣起自「利他主義」的動機,但不限於此,因此,利他主義所引發的親社會行為也可稱作「利他行為」,亦是親社會行為的組成部分。
延伸性思考:利他行為、利人主義、親社會行為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5%88%A9%E4%BB%96%E4%B8%BB%E4%B9%89
國家教育研究院
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5458/?inde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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