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樑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從生態系統的角度窺見出來現有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問題,除了自身的技職能力外,還有就業的工作意願也需要解決,家庭本身更會擔心外界對於身障者的不友善,進而變相造成家庭的照護負擔;除此之外,公司行號也會擔心身障者在其勞動期間的工作傷害,恐有職災補償等善後問題而不願加以進用;最後,政府更有鴕鳥般心態,認為已經立法強制以要求企業與機關要配合,並且祭之相關的罰則,如此一來,長達11年之久都是處於零開罰的窘態,這多少說明了這當中是有加以深究之必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明文規定,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僅就台北市109年的就業基金為例,基金用途部分主要為多元促進就業計畫、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管理暨就業轉銜服務計畫、促進就業服務方案計畫以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四大部份,這有指陳出來針對職業訓練、就業媒合、轉銜服務、創業諮詢、庇護工廠等,相關的補助現有制度早已經有相對應的法源依據,然而,執行的成效依然不彰,是否應該要考量修法提高獎勵並放寬限制標準,例如:職業訓練期間提高部分生活與交通費用補助、就業媒合成功後提供獎勵金、轉銜服務就職滿6個月後提供獎勵金、創業諮詢可與人力銀行或就業博覽會、連鎖加盟展等活動結合、降低庇護工廠設立條件,鼓勵民間企業針對身心障礙者成立合適工作環境的生產線,擴大預算的編列,鼓勵公家與民間增加身心障礙勞動力,降低身心障礙家庭照護的時數,如此一來,身障家屬也可以重新投入就業市場,以擴大照顧的保護傘,也就是說,增加身障者及其保護身障家庭的廣度、深度和強度。

事實上,為了降低火災發生率,政府特別請消防單位設立消防風水師,常年性化被動救災為主動防災,以實際行動走入社區住戶,免費到府實施住宅防火防災安全訪視,就其住家的用火、用電、瓦斯、防汛、避難逃生等可能潛在危險因子,與住戶面對面訪談,提供防災建言,並指導製作家庭逃生計畫及演練,循此作法,試問:是否可以有相同的做法,由社福單位派員,到無進用的企業,以進行場勘和提供改善計畫,並且由就業基金補助,建立相關的友善環境,提高身心障礙者的就職意願,而非一昧的只用錢去吸引就業意願,抑或只是單純的媒合工作機會,而沒有確實去了解勞動環境是否符合身障者的切身需求,其實,身礙者要的不多,就是一個方便還有基本的尊重。

誠然,政策立法的目的旨在於興利而非除弊,所以,即使有再多的法條以規範政府機關或是民間企業,對於進用身障者,鼓勵必定是要優於處罰,身障者也是勞動力之一,差別之處在於一個輔助支架、一段緩坡、一間無障礙廁所和一個無障礙的友善環境,這對於公司的其他夥伴並不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更是可以讓身障的夥伴沒有後顧之憂,從而解放背後身障家庭的多重壓力,這就好像籃球場上的搶籃板球,不但,阻止對方2分的進攻,還可以增加了我方的2分進攻機會,這個籃板球的價值是4分。

總之,解決身障者的就業問題,猶如大禹治水,與其築起高牆去阻擋滾滾洪流,不如用心疏濬河道,縱使無法完全解決洪荒漫漫,也可期待耕耘之後的阡陌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