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近日來出現了駭人聽聞的恐怖新聞,亦即,有一名兼具反社會性格的男子在遊戲場所割斷學童喉嚨致死,藉此達到吃免費牢飯但又不儘然會獲判死罪的隨機殺人事件,消息傳來,自然是引來社會輿論的一遍譁然,而有進一步深究、論述的必要。

誠然,諸多不具因緣的和合,導致了整起事件朝著悲劇的方向前進,對此,兩造的單親家庭型態,是否隱含可能遭致危險事故的誘發因素?反社會性格的價值扭曲和 認知偏誤,又是在什麼樣的氛圍境教裡,被蘊釀、發微和爆發?而現行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又是否已經善盡把關止惡的消極作用?諸如此類的發想與提問,無 非點明出來:即使是單一的個案,亦有它冰凍三尺而來的積累效應,因此,要如何從兒少系統、父母家庭系統、社會環境系統以及時間歷程系統切入,藉此思索相與 對應的策進作為,這會是激情過後所需要冷靜以對的社會人文工程。

僅就單親家庭本身所可能潛藏包括經濟、托育、幼教、親職、保護等等的不安全因子,指陳出來的是任何的風吹草動,都有可能會成為用以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 草,因此,一套動態、綜融以及整合性的照顧管理機制,一直仿如海市蜃樓般地空歡喜一場;再則,跨專業、跨領域、跨技巧、跨部門乃甚至於跨層級的兒少安全守 護體系,也因為保護、替代性質的經常性業務而疲於奔命,以致於忽略了累積性剝奪所可能產生的滾動性影響,因此,悲劇的肇始,這何嚐不是共犯結構裡的一項共 難結局;連帶地,針對偏激性格而來的邊緣人,在其所面對各種的社會性排除,任何起心轉念而來的反社會行為,徒然只是集體社會事實(holistic social fact)的某種真實投射!

至於,殺人犯行及其刑期年數的多少,點明了相應於司法定奪而來的法律社會學所應該要兼具的觀念充權與法治教育,這才是問題癥結之所在,也就是說,不應該徒 然聚焦在廢除死刑一事上,而是要思索死刑廢除與否,究竟是要解決什麼人的什麼問題?可以解決到什麼程度?以及問題解決之際,又會衍生出那些預期與非預期的 發展後果?就此而言,在關乎到死刑廢除的議題思辨上,還是未能將民俗、民德與法律以及肇因、過程和後果,以進行連續性關係的串聯思考!

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份條文

第五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營業場所與學校醫院之距離)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第十七條(業者應遵守之事項)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儲值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之電磁紀錄物或晶片;其娛樂用代幣之大小、式樣或重量,不得與真幣相同或近似。
六、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執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得請消費者出示年齡證明。
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檢索日期,2012.12.04)

最後,針對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許多漏洞來的運作失靈情形,固然據以提出包括未滿15歲孩童進入電子遊戲場須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普通級與限制級電子 遊戲場應距離校園兩百公尺及一公里以上、在同一個營業區域內,徹底分離普通級與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等等的修法方向,但是,電子遊戲場所之於犯罪行徑而來的因 果關係,這部分還是有待進一步的廓清,因此,除卻針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必需要進行的修法工程外,要如何營造一個友善且安全的兒少育樂生活環境,這才 是問題真義之所在,亦即,重點不全然只是在於訴求家長的陪同、進出遊戲場的管制以及設置場所地地點距離,而是何以環繞從家庭環境、校園環境、娛樂環境、社 會環境到虛擬環境,其所散佈的盡是不適宜、不友善以及不安全的成長世界,而這也使得隨機、隨處、隨時以及隨意而來的兒少人身戕害,其所反諷的會是不甚文明 的台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