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研擬科技偵查法草案,讓檢警調監聽、監看通訊軟體等有法源依據,卻引起法界不少反彈,不僅律師公會、司改團體質疑,有法官指出,草案形同多數監控只要檢察官同意即可讓民眾行蹤被監控,「根本是走民主回頭路」,完全牴觸憲法保障隱私權的精神。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指出,草案的一大爭議點在於,GPS偵查在兩個月內不用聲請法院許可,而且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但三年以上的罪名很多,簡直是一網打盡。

民間司改會理事長林永頌表示,若要與時俱進、規範科技犯罪,也應是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是立專法。林永頌質疑,依現行草案,即便檢察官濫權,甚至被監控民眾犯什麼罪都還不確定,卻到哪都會被監控,台灣還是民主國家?

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表示,若讓「科技偵查法」草案完成立法,每個人的數位足跡將無所遁形,網路上所有大小事都可能被掌握,甚至將來所有群組與聊天室的集會結社權可能都沒辦法保障,也讓政府狗仔以非侵入方式侵犯隱私合法化。

有法官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反彈聲浪大,因大法官解釋已認定隱私權是人權保障的一部分,但法務部提出草案規定,只要檢察官許可,就可對特定對象裝GPS蒐證,「兩個月早已大大侵害人民權利,到時才來聲請毫無意義」;甚至只要不超過兩個月就等於不受任何監督,誰能保證不會被濫用?

連司法院都在草案公布後,特別在社群上提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解釋,希望人民思考「秘密通訊自由」和「國家追訴犯罪」間的衝突要如何權衡。

有法官說,可以理解檢警調辦案需要「武器」,保護被害人也確有急迫性,但若遇緊急急迫狀況,可設「例外條款」讓檢警調先發動監控,三日內向法院聲請追認,而非一味降低門檻,任由執法單位可自行任意發動監控,「走民主回頭路」。(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