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系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報載立委提出所謂的「食物銀行法」草案,亦即,藉由專法以免費提供弱勢者或急難者的日常物資,從而達到杜絕食物浪費和幫助弱勢族群的多種目的。

至於,草案的相關構思包括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的食 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委託機關應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食物銀行所需的空間;民眾捐贈給食物銀行的物資可以抵稅,但物資捐贈總額以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 5%為限;民眾所捐贈的物資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須負法律責任;災害發生時,食物銀行募集的物資,得立即供應災民與救災人員;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得收購民間季節性生產過剩的水果、蔬菜等物資,經由食物銀行發給受助戶;以及中央機關應把地方辦理食物銀行績效,納入全國社會福利業務推動考核指標,並 視辦理績效給予獎勵及補助等,只是,相與關聯的命題,亦有它進一步檢視、探究的必要。

首先,「食物銀行法」一詞的本身即有商榷之處,畢竟,因應急難或災害而來的必要性紓困,不全然是以「食物」(in-food)為限,而是要擴及到包括吃 的、用的等各種「實物」(in-kind)的支用;連帶地,救急性質的各項物資,實則有它養兵千日用在一時的弔詭所在,就此而言,從「食物」、「食物銀 行」到「食物銀行法」的銜接所在,亦突顯了關乎到「實物」之運用、管理與徵信,這才是問題爭議所在。准此,在這裡的論述思考乃是要如何從食物、金錢、人力 以擴及其它相關的資源;要如何從實物項目(in-kind)、現金給付(in-cash)以延伸到服務連結(in-service)的輸送體系;要如何從 中央到地方以及從政府公部門到民間私部門營造厚實的夥伴關係;以及要如何從非常態性捐贈以轉換成為常態性贈與的善行義舉。

其次,落實在工具範疇的技術性操作,那麼,對於一夕或重大的人身解困,所謂非常態的實物捐贈,是需要針對困境災情不對稱情形以進行需求管理、資訊管理、媒 合管理、通路管理、績效管理等等的建置化工程,以此觀之,從水平分工、垂直整合到意見溝通、行動協調乃至於從紅海策略到藍海聯盟,在在說明:「食物銀行 法」的立法真義還是在於企圖建構一套統籌性質的照顧管理模式,只是,現行民間機構已然存在許久的物資捐贈情形,這部分還是有它進行制度運作失靈檢討的必 要,以此觀之,中央國家級之於縣市地方級抑或是機構民間級的「食物銀行」,彼此相互之間的落差或斷裂,將會是該部法案有效良寙的關鍵所在。

連帶而來的衍生議題包括有物資捐贈的稅式扣抵,對此,即使草案裡規範出物資捐贈總額係以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5%為其上限,但是,各項物資的現價折 抵,這會是一項工程龐大和代價過高的交易成本,畢竟,國人固有的物資捐贈行為,多少還夾帶即將過期或廢棄不用的觀念心態,如此一來,可以扣抵的稅式誘因, 一方面在責信的透明度上尚有待釐清,另一方面,還是有必要去防範不宜或不妥的物質捐贈行為,甚至於要去正視該項禮物關係所可能產生的扭曲效果,對此,當可 提供從物資捐贈到現金捐獻之機會成本的轉化性思考,亦即,將紓困專案的特定物資捐贈改為現金捐獻的給付型態,藉此方便運用單位的統籌採購、運用支配和績效 管理。

總之,「食物銀行法」的立法構思,是可以窺見到若干的前瞻性,只是,還原回到需求滿足的基本提問和燃眉之急時,那麼,關於「食物」、「食物銀行」及其「食物銀行法」之間的迷思與弔詭,是要有不同的理性思考,而非徒以愛心取向的感動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