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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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改善社工人員的實務困境,有立委舉行社工執業安全保障的公聽會,廣邀基層的社工人員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來研議,以從法制面、政策面及實務面,思索強化社工執業安全保障的解套和配套。

基本上,願意嚴肅看待人群服務從業人員的工作屬性和潛藏危險,這是一項值得加以肯定的積極作為,畢竟,還原回到專業化建置的機制設計裡,依法行政的各種制 度性保障,理應是要將所謂的人身安全納為基本的形式要件,就此而言,相關聯的安全防衛和保護措施,是要一體適用於一線以及後勤的所有團隊成員,以此觀之, 一套分級風險的守護機制,將會是問題的癥結所在;連帶地,關乎到不同對象、場域以及範疇的社工服務,更是要有它分層與分階的對應方法,畢竟,社工人員之於 服務使用者的案主、案家以及之於問題處遇的前因和後果,在在都是位處於『敵暗我明』的對峙態勢,這使得一旦問題紓困的程度和結果,在不盡當事者所意之下, 糾結在社工人身安全的背後,還是先要去廓清該項情緒勞動本身所隱含的情緒拉扯和情緒勒索。

准此,在這裡的論述真義所要被彰顯出來的乃是:所謂勞動條件、工作氛圍、就業情境、應變措施和人身安全等等有形的機制設計,也要擴及到人格特質、認知態 度、會談技巧、權變能力以其心靈結構等等無形力量的必要性搭配,換言之,諸如硬體的通報系統、安全配備和陪同機制以及軟體的自我概念、價值觀念、專業內 涵,均有它比例原則的衡平考量,就此而言,回應於制定所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安全條例>,那麼,像是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安全等等的操作性定義為何?至於, 所謂的工殤意外,究竟是預料之內還是非預期之中的發展結果?連帶地,環視社工產業之於女性特質、工時過勞、資歷淺薄、歷練不夠、保障太少等等的結構性限 制,那麼,各種的防衛或防制措施,主要還是用來避免人身傷害的停損點,也就是說,此一消極的作用理應是要更進一步地結合警政、司法等照顧管理的機制機制, 才能達到實務運作的有效保護。

總之,藉由<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安全條例>的制定,以專法保障社工人員的職業安全,並且在主動提供社工安全配備、建立社工安全通報、警力支援機制以及提供社 工安全教育訓練等等的配套措施底下,所謂社工人員及其人群服務的工作屬性,勞動特質和職場情境,更應該有加以廓清的必要,畢竟,在諸如薪資水準、福利待 遇、知能進修、專業成長、退休制度以及職涯規劃等等羸弱的勞動條件底下,社工人員本身的異動、流動對應於安全規劃的工作環境,這似乎已經不只是一步距離的 遙遠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