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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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俱足受邀參加某一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個案研討會議,這使得貼近於現場而的現場觀察、社工覺察及其結構性考察,是有它進一步深究和反思之處。

誠然,來自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本法)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類型,雖然包括有:一、托嬰中心指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之機構;二、早期療育機構指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之機構;三、安置及教養機構指辦理下列對象安置及教養服務之機構:(一)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二)無依兒童及少年;(三)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四)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盡力禁止或盡力矯正而無效果之兒童及少年;(五)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六)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七)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指辦理對於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輔導服務,及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之機構;以及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指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相關福利服務之機構等,但是,這些收托或安置五人以上之規模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及安置教養機構,固然是有其來自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的依循標準,但是,主要的聚焦點還是集中在工作人員的類別屬性、專業資格、健康檢查、刑事紀錄、專任兼職、應置比例、適任機制以及評鑑成績,導致對於重中之重的特殊型態安置機構的權益保障,像是家園、學園之類的特定安置場所,不是有所保留便是特意略過,尤其是在建物環境方面的基本保障,而此一恐有違及到包括生存發展、個別差異、最佳利益和表意權之<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意旨,點明出來對於這些偏向於保護或替代性質的兒少福利機構,國家機器是少了更為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策進作為。

就此而言,這些被歸類和隸屬於社政範疇的兒少福利機構,徒有機構之名但卻是欠缺諸如物理環境及其專業自我之實的建制運作,這使得任何單一事件的風吹草動,其所誘發出來的將會是不可收拾的共難結局,遠地不說,這些偏向於委託辦理的方案契約,一方面係有來自於根深蒂固的結構性環境限制,像是系統與系統之間(司法之於社政;醫護之於社政;警政之於社政抑或是教育之於社政)、機構與機構之間(安置歷程而來的不同安置史)以及政府與民間單位(公部門外社工之於方案內社工;社工之於保育員、教保員、生輔員等)所關涉到權控不對等、專業不對等以及資訊不對等諸多的迷亂情形,如此一來,美其名為跨域協調之整合服務的個案管理,終究是讓標舉捍衛『最佳利益』的案主,淪為某種共犯結構底下的結構性被害者;連帶地,啟動緊急或短期安置機制之際,就其從受暴、受虐、性剝削等人身戕害,也因為緊短安置之故而讓人身危險獲得了暫時的解困,但是,從此一表象的安全議題,背後糾結的卻有可能是更大曝險之危機議題、保護管束之司法議題、身心患疾之醫療議題、抽離現實之病識感議題、戒癮治療之物質濫用議題、解離人格之社交議題、人群互動之霸凌議題、家內性侵之斯德哥爾摩議題、創傷症候群之心衛議題以及情緒勒索之家庭處遇議題等,如此一來,無論是緊短抑或是中長期的機構安置處遇,「回家」或「返家」已然成為一條漫漫長路,而這也讓社工的精力能量耗損於漫漫長夜的諸多兩難抉擇之中。

好一個窺探兒少福利安置機構的窗外藍天,至於,相與因應的貼近性思考卻是更為無奈的自為反思,那就是:人群服務如社工,究竟是要做到多廣、多深和多久及其所應該要有的強度、厚度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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