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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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的今天立法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這對於台灣社會的審判制度來說,是有它兼具劃時代里程碑的文明進化意義,如此一來,相與對應之法律社會學的論述考察,宜有其嚴肅看待的必要。

誠然,就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的法條內容重要意旨包括有:制度名稱為國民法官制;參與者稱做國民法官;國民法官的來源則是從符合資格人選中隨機抽選;參與審判人數包括有6位的國民法官和3位的職業法官,另得任選1至4名備用國民法官以候補之;參與者的法庭席次則是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坐在一起;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有像是審前說明或終結評鑑的雙向交流;國民法官的參與範圍包括有決定有罪與否以及有罪時要判多重;合審合判的評議原則係採定罪3/2的多數決、一般量刑2/1的多數決以及死刑量刑3/2的多數決;國民法官可直接或間接訊問被告或證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證據調查方式由聲請人自行調查;判決要附理由;以及就事實認定錯誤時,可以上訴等等,換言之,預定於2023元旦上路的國民法官制,未來只要是年滿23歲、服完國民教育、非職業軍人的國民,原則上均可能獲選,並且與職業法官一起合審合判本刑在10年以上重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藉此完備全民陪審或參審的司法變革意義。

基本上,該項國民法官制的運作上路,還是有它來自於法律社會學的考察意義,這其中包括:首先,國民法官乃是採取海選制度,也就是說,地方法院須先預期隔年會發生多少件的重大刑案,以開出國民法官的缺額後,再送請地方縣市政府初選,縣市政府則是要從合格對象中隨機抽選多人,送請地院進行複篩,至於,進入到審理程序之前,再由檢察官與被告律師進行第三次篩選,最後要從這些名單中抽出6位正取以及最多4位的備取國民法官,以此觀之,三道篩選機制設計的選拔標準為何?連帶而來的是此一突顯隨機抽選的選取方式,又要如何回應願意參與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的母體結構,更遑論於從母體到樣本而來國民法官的社會性素養,如何得以有效增補職業法官的專業特殊性?

其次,落實在共審共判的技術範疇,那麼,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具體規範職業法官必須要用國民法官聽得懂的話指揮訴訟,以讓法庭上的用語更為白話,這除了可以讓當事的兩造或多造,清楚明白審判庭上在說了什麼,也可以鼓勵法官用通俗的語言來解釋專業且深澳的法律用詞。冀此,在這裡值得加以肯定的是<國民法官法>標示出來一種進步的文明觀念,亦即,所謂的『專業』乃是要用對方聽的懂的語詞或話術,去說對方不懂的事、不想懂的事抑或是有所畏懼恐慌的事,此一道理,框架於任何有權控關係的法官、醫生或教師,皆是如此,就此而言,攸關到權利保障或是性命交關的這些官司、醫療或就學事項,如何面對資訊之充分、完整、即時與對稱的結構性限制,這方面的變革工程,自當是有待預計於2023年日出上路之前,能夠有更多試行的實證結果,藉此爬梳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之於『專業』的認知基模或心靈結構。

最後,該項的國民法官新制旨在於彰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除了一起進行有罪或無罪之罪行法定主義的事實認定外,也同時對於被告的量刑進行評議,如此一來,該項「合審合判」的制度運作,被期許能夠將人民的法律感情納入量刑之中,藉以廓清職業法官輕判或重判背後的一把尺刻度,只不過,擺盪在職業法官的「法-社會」及其國民法官的「社會-法」,斷然是不能將罪行情感和罪行法律,對賭於6名國民法官比3名職業法官的『數人頭』或是職業法官專業霸凌的『砍人頭』,而是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這兩者都存在從『夠格』到『適任』的基本提問。

無論是合審合判或共審共判,又豈止是一個「合」或「共」的文字遊戲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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