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耀之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今年(2020年)的5月29日,法院大法官會議發表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因為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之性自主權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同時,也因為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以及<刑法>第239條規定違憲,因此,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正式宣告台灣「通姦除罪化」。

此項里程碑乃是將婚姻制度回歸到原本<民法>裡婚姻之忠誠義務,本屬於雙方對另一半與家庭內之責任,與第三者無關,此舉乃是解除2002年大法官宣示的釋字第554號解釋之合憲解釋,正式結束國家對於婚姻私領域之侵擾,藉以保障人民隱私權與性自主權。

針對通姦是否除罪,長久以來在台灣一直存在著爭議,事實上,在05月29日之前,亞洲地區僅剩台灣仍保留此項罪刑,回頭來看婚姻的核心價值為何,係為了傳宗接代?實現組織家庭之人生目標?抑或是兩人約定彼此的承諾?隨社會時代變遷,兩性平權與經濟獨立之發展趨勢下,在2020年的今天,此一答案肯定不只有一種,每個人心中對於婚姻的認知與想像各有所異,畢竟,諸如同婚、晚婚、不婚、單親、頂客等關係型態,已然成為現今社會普遍可見的選項,婚姻不再是人類身心發展之必然發生的階段。

誠如順民老師所言「不婚也是一種婚姻的選項;單親也是一種家庭的樣態」,身邊一對交往超過15年的前輩,他們在多年前一同完成DNR之註記,以及在前年開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後,便相約到醫院做諮詢與意願登記,以為彼此未來的人生,做好理性的思量和規劃,換言之,婚姻雖不在他們的關係裡面,但是,因著彼此多年來的默契與有意識的經營,不需要豪宅與億萬財富,照樣過得精采,一樣令旁人欽羨。

在兩人關係的緣起緣滅之中,結束乃是其重要的環節,堪稱一項圓滿的藝術,在情感關係裡卻常因不知如何好好結束關係而衍生諸多問題,然而,當前的學校教育,卻始終缺乏與性別相關的情感教育,倘若國家設有良好之管道,提供人民完備的情感教育和婚姻諮商,將可期使能夠好聚好散,亦能破除「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此一令人驚悚但卻是望之卻步的經典傳說。

婚姻的開始,是兩人牽手一起進入一個堆滿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真實生活,由戶政事務所所登記的白紙黑字,清楚載記兩人關係正式由愛人變成家人,從只需要煩惱兩人到攸關一個家庭的良善運作,然而,在婚姻裡所乘載的責任與義務,並非僅是一張紙所並能全然載明的,婚姻當中所面臨到的諸多挑戰,像是雙方與彼此原生家庭之相處、經濟維持、家事分配、教養觀念、照顧責任,乃至於性生活和諧等,在家庭生命週期裡的各個階段及其發展任務,無不考驗著兩人的彈性程度和合作方式。

誠然,日子過久了,也許終究會淹沒當初的熱切,冷淡了戀愛時的體貼與無微不至,再相愛的伴侶都可能被婚姻裡頭的種種現實處境給一一沖淡,若不能時常提醒,抱持有初心與情感,又該如何維繫下去?最後,婚姻的結束,往往只剩下在一張白紙黑字上終結一切的所有,但是,在歲月裡頭的那些酸、甜、苦與辣,又豈止是一張紙所能夠完全呈現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