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於去年(2019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這其中刪除該法第85條之1有關兒童如有觸犯刑罰,應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從司法管訓轉向到教育社政保護,如此一來,更是顯現有否回應到兒童觸犯刑罰脈絡考察之必要?

首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2條: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參照多項的公約與法條,且不論是因應國際性公約的文明意義亦或時空背景之變動而適切性之異動,如何要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最適性戰略思考和跨局處整合性的戰術行動,這部分的確是有再加以思辨之處。從今年2020年6月19日起,兒童若有觸犯刑罰之行為,將交由學校與社政單位依現行教育或兒童福利相關法規進行輔導或保護安置,對此,『醞釀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失速於網路』的擴散模式,要如何正視社會快速變遷而來的犯罪行為,才是問題癥結之所在。

再則,布朗芬布倫納(Bronfenbrenner)認為個人無論在微觀系統、中介系統、外部系統與鉅視系統皆與家庭、學校、社區、同儕、社會與文化等相關聯,個人的發展也受這四個系統的拉扯影響,個人是無法與環境整體截然切割的,特別是家庭乃為個人成長中最早的社會單位,然而,隨其社會人口結構的質變與量變,家庭成員結構與功能也有所變異,又要如何解決家庭中對兒童之不利因素,以讓家庭能擔負起教育與保護兒童之責,才是最為基本之策;除此之外,學校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學校輔導工作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以提供發展性輔導(初級預防):對於一般學生以進行一般輔導、介入性輔導(二級預防):對於適應欠佳或重複發生問題行為的學生進行輔導諮並評估輔介機制、處遇性輔導(三級輔導):對於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其他重大違規行為學生,則是要進行矯治諮商、身心復健及家庭輔導等各項專業服務。

然而,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2018年刑事案件嫌疑犯人數按案類及年齡層分,兒童以竊盗183人、妨害性自主70人和傷害罪56人為前三大項,另有詐欺背信、暴力犯罪、妨害名譽各有7人、恐嚇取財、妨害電腦使用各有5人、妨害自由、妨害家庭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有2人、侵占3人、公共危險4人,以上林林總總之案類是屬於兒童年紀該有之行為?早熟的外表不等於成熟的心智,兒童觸犯刑罰之行為,乃是身教或境教不當導致價值觀念與外顯行為之偏頗?究竟是在兒童成長環境歷程的那個階段出現斷裂?

對此,由內政部6月3日公告<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且先不論其明訂內容,草案雖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衡酌作業時間緊迫,預告期間為7日,其周全性實有待商榷,同為2019年修正之第28條第2項至第7項訂於2023年(民國112年)施行,相關單位是否能將人流、物流與資訊流妥善整合輔導機制、連結社會資源、建立通報網絡,營造『有愛』、『無礙』之成長和學習環境,以讓兒童能有最適、最宜生長空間之策進作為。

家庭能否能有基本照顧能力?學校能否有適性輔導機制?社政能否有適切安置功能?在變革之際如何順利銜接,來讓『顯性標籤化』與『隱性標籤化』消失於兒童成長之生命歷程中,這將會是一項變遷社會應該要面對的變革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