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聖泓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會工作師學分班學生)

 

今年的四月初,某位無照少年駕車出遊,試圖開車闖過警方所設下的臨檢點,以至於差點撞人並且有逆向與闖紅燈情事,業經警方圍捕攔下後,將少年壓制在地,一名員警對已被壓制在地的少年不斷踹頭,有民眾認為執法過當而出聲制止,卻遭員警回罵恐嚇要請居民吃子彈,此一行為也引起警方執法是否過當的質疑,特別是後續警方的處理態度,更是讓輿論氛圍產生某種的社會性對立。

基本上,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這其中為最常引起爭議的部分,就是在於所謂「比例原則」界線的分寸拿捏,誠然,少年違法在先且讓執法員警曝於險境,因此,警方強力的執法以制服非法,實屬合情合理且大快人心,只是,當少年已被壓制在地,員警出現後續情緒性的發洩舉動,此一作為是有進行個別檢討的必要,藉此檢視員警個別行為的失當與否,而非是全盤否定警方的強力執法立場。

或許,缺乏溝通促進的平台機制,致使警方擔心權威被動搖,而想要掩蓋情緒失控的跡證,以試圖扭曲事實(像是提交報告指稱少男試圖逃逸才出腳制伏),連帶地,警方包庇內己的行為,這也許是想要力挺自家人維護執法士氣,不過,是非不分且捏造事實的行為,反而造成輿論的反感,如此一來,更加撼動自身依法行政且公正不阿的廉政形象。冀此,士氣與原則的兩造拉扯,孰輕孰重?這次警方對於該事件的應對態度,不僅讓民眾對警方失去信心,也讓平時認真辛苦執法的員警一起被輿論包裹批判,實屬不智的下策作為。

事實上,<刑法>第287 條規定:「傷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此罪者,不在此限。」,意即,警方執法過當造成傷害,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必須主動開啟偵查,對此,新北地檢署已分案調查中,唯警局不願配合提供當天官方錄像,此一庇護作為,更是讓受損的形象雪上加霜。

誠然,警察開槍執法逮捕疑犯致傷被問罪的新聞,也是屢見不鮮,回顧近十來年警察開槍致死的六起司法判案,案件多為民眾拒捕、員警追捕過程中將嫌犯擊斃,這其中有四起員警被以業務過失傷害起訴,追究刑事與民事的責任,或許,在案發當下的生死交關之際,生死更是分秒之間,要員警對於執法分寸,做出完美無瑕的拿捏,是否太過苛求?而後續的判案司法不挺警方的疑慮,也讓員警在執法當下,產生某種的個別心理枷鎖?因此,也有輿論提出對於違法之人,警方執法致傷是否要問責之相關討論。

總之,本次事件,員警踹頭之行為並非是情急之下的必要作為,也非制伏疑犯之不得不處置,警界或執法單位倘若掉進犯法方與執法方之黑白對錯的二元論,喪失明辨是非的能力之餘,不願坦承錯誤的認知心態,猶如是對自己的公信力狠狠地踹了一腳,這更是對於國家機器權威的一種戕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