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近日修法,若教師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該申誡不得列為「獎懲相抵項目」,且該學年度考績不得列甲等,大幅提高對於教師體罰的課責。

根據教育部統計,我國校園體罰案件雖逐年減少,但仍層出不窮,102年至106年高中職以下累計有834件體罰案。人本基金會去年也公布問卷調查,約有7成國中生曾看過或受過體罰,其中以公然罰站、特別座、罰抄寫等「羞辱性體罰」最為常見。

但目前教師若體罰學生且受懲處者,考績仍可能列甲等。原因是現行高中以下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獎懲同一學年度可「相互抵銷」,意即一次嘉獎可抵銷一次申誡,一次小功可抵銷一次小過。若教師一學年度未受懲戒處分,考績列甲等,可享年功薪晉級及一個月薪的考績獎金。

對此,監察院呼籲,教育部應提高校園體罰的課責。監察院舉例,學校若發生「未常態編班」或「拒絕學齡兒童少年入學」,該項目的懲戒已明定不得列為「獎懲相抵項目」,且該教師當年度考績也不得列甲等,建議「體罰」比照辦理,以落實校園零體罰政策。

教育部也先後於去年修正公立高中以下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校長在考核年度內違法處罰、不當管教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考績不得列甲等。近日再擴大範圍,若公立高中以下教師體罰學生,受申誡以上懲處,也不得「獎懲相抵項目」,考績也不得列甲等。

全國教師工作總聯合會理事長張旭政則表示,若「體罰」相關懲戒不得「獎懲相抵」,意味教育部認為體罰是「重大違規」;但教學現場中,每個體罰案件的嚴重程度及案件前因後果都不同,「一律不能功過相抵,恐怕對老師不太公平」。

張旭政建議,教育部可放寬課責的彈性,例如體罰學生一支小過要二支小功來抵、一支申誡要兩支嘉獎來抵,較為適合。(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2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