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導盲犬協會爆出不當繁殖事件,遭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3萬元,協會認為導盲犬屬「經濟動物」,並非「寵物」,遂提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等行政法院認為,導盲犬同時符合兩種性質,當然適用「寵物」規範,遂判協會敗訴,可上訴。

台北市動保處2015年間接獲檢舉,指協會未依法申報繁殖,因此三度發函通知協會相關資料,並兩度派動保員稽查;協會雖有回函說明,但動保處稽查發現共有146隻犬,協會卻僅提供68隻犬資料,也未提交繁殖申報、管理說明,遂認定協會規避稽查,開罰3萬元。

協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2016年認為動保處未先勸導,處分程序不合法,判撤罰,動保處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協會主張,依據動保法,「寵物」指「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經濟動物」則指「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導盲犬有特定目的,為免費提供殘疾人士使用,非玩賞、伴侶,應屬於「經濟動物」。

協會並指,動保員稽查時僅口頭宣達相關法令,未先開書面勸導單,事後就直接開罰,程序不合法。

動保處提出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鏘見解抗辯,認為導盲犬同時具有「經濟動物」及「寵物」雙重性質,應受保護程度較高的「寵物」規範。

合議庭則認為,導盲犬屬於「犬」,且伴隨視障者的日常生活,因此適用「寵物」規範,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持執照才可繁殖、買賣、寄養,另動保法未規定勸導一定要「開單」,口頭宣達也可,遂認定動保處開罰程序合法,改判協會敗訴。(時事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