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言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從現行的法令條文來考察所謂的「親職教育」(parental education),是要有得以行之的柔性勸說抑或是應以律之的強制執行,而權利與義務這兩者之間,究竟又該如何取得一個適切的衡平點?

基本上,攸關到「親職教育」的相關法令,包括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特殊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優生保健法>以及<家庭教育法>等,對此,<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第84條規定: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接受8~50小時之親職教育,對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罰鍰為6,000~30,000元,得按次連續處罰,其經三次以上者,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接受8~50小時之親職教育,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第49條:對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罰鍰為3,000~15,000元,『得』按次處罰;除此之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第10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命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或少年者接受4~50小時之親職教育,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罰鍰為3,000~30,000元,『得』按次罰至參加為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第9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令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75條各款規定之一者接受8~50小時之家庭教育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對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者罰鍰為3,000~15,000元,『得』按次罰至參加為止,據此,從『得』之彈性伸縮、有所選擇到『應』之強制規定和非做不可,以及從事前預防的『防制』到事發之後設置停損點的『防治』,就其依法行政、依法辦理的同時,又能否有其整合規範與工具層級的相關策進作為?

再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條的親職教育之規劃及辦理和第14條教保服務機構『得』協助推展社區親職活動;<特殊教育法>的第46條規定:各學校『應』提供親職教育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第14條規定:對加害人『得』實施親職教育輔導;<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的第82條規定:矯正學校『應』視需要定期舉辦;<優生保健法>的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實施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而去年(2019)剛修法的<家庭教育法>更以提升專業人力、強化整合資源、綿密社會安全網絡和增進家庭教育知能,作為四大的修正重點。由此觀之,親職教育的提供,可分為兩種屬性類型,一是預防性親職教育,例如在學校或社區施行,對象主要為將為人父母或已為人父母者,透過親職教育的課程,以讓自已能夠更為勝任該項的親職工作;二是補救性的親職教育,對象是發現家中孩子有問題或已有犯罪事實之父母,期待能有虧欠的彌補機會。

冀此,親職教育從初級預防(primary prevention)、次級預防(secondary prevention)到三級預防(tertiary prevention);從問題尚未發生之時的知能培力到問題已然發生之專業陪伴;從個別性服務計畫(ISP)到個別性家庭服務計畫(IFSP),而個人-家庭-學校-社區-社會間的橫向串聯,能否有其資訊整合的綜融性思考?總之,「家」是一個人社會化成長的最小單位,面對家庭結構量與質的多重變化,究竟親職教育係屬一項權利的享有或是一種義務的履行,而權利以及義務彼此之間的斷裂處,又要如何加以有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