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逸華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師學分班學生)

 

自從1989年聯合國制定〈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為公約)開始,臺灣一地為了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亦制定所謂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簡稱為CRC〉以銘記兒童權利宣言中所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須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及協助,以充分擔負其於社會上之責任;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考量到應充分培養兒童使其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並在聯合國憲章所揭理想之精神,特別是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精神下獲得養育成長。

根據媒體報導和台灣兒童及青少年健康聯盟提出的數據顯示,台灣現在年平均出生人口數為16至19萬,而每年墮胎的人數卻是30至50萬間,這尚不包含檯面下、採取不合法墮胎手段而離開世間的生命,正值台灣面臨少子女化之際,降低墮胎率刻不容緩,人口減少、國家競爭力下滑的國家級危機,因此,降低墮胎率、鼓勵更多的家庭成為收養家庭,實乃是一項刻不容緩的社會行動。

對此,收出養的制度設計,將可讓家庭更為完整,13年前來到台灣擔任志工的希望之光執行長荷溫妮(Juanita Hebard)表示,台灣人民對於非預期懷孕的婦女普遍仍難以接納,所以,要讓那些婦女了解,「墮胎不是唯一選擇,還可以選擇將孩子出養」,仍會是日後主要工作;同時,「鼓勵收養」也將持續是重點之一。
以前,許多台灣孩子被海外家庭收養,她認為,台灣家庭要更多了解「收養是讓家庭更完整的一種選擇」,透過收養不僅能讓家庭更完整,也能讓許多「台灣之子」能夠在他們出生的土地上成長、生活,進而成為解決少子女化危機的一股力量。

誠然,人們必須正視面對自己後代生命的自我保護議題,可能很多人以為墮胎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但是,事實上,「墮胎」真的不是唯一的選擇,有許多婦女表示,如果當初有人陪伴、支持和幫助,或許就不會做出墮胎的決定而後悔莫及,因此,當面臨決定的時候,多給自己時間思考,盡快尋求相關機構的幫助,全盤了解可能的支援管道和協助方式,再做決定也不遲。

2012年前的收出養,係採契約制,出養與收養雙方若是合意,即可辦理進入法律程序,經法院判決後,收養關係便正式成立,整個過程通常不會超過一年。新的收出養辦法,則是規定除了五等親屬之間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的收養行為之外,其餘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是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且以國內收養人為其優先原則。

新制規定的收出養精神,主要在於保護出養兒少的權益,避免未經審慎評估的收養侵犯兒少權益,甚至有販賣人口的情況產生,冀此,鼓勵在困境當中面臨抉擇的婦女,不論選擇讓孩子出養或自己留養,當人們願意選擇生命之後,他們因被上帝紀念而經歷不計其數的恩典,並且在許多的神蹟奇事中,翻轉了自己的生命與環境,以迎向更美好的奇異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