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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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大眾捐款轉為存款以購置房產的單一事件,背後所掀起的慈善公益冰風暴效應,頗值得在事過境遷之後,以進行應該要有的結構性反思。

基本上,該基金在第一時間及其公開記者會的回應說辭,多少也突顯面對這一場危機事件的公共關係處理上,所採取的乃是『法』與『情』的兩手策略,亦即,扣緊合法性而來的『程序正義』,像是基金會的每一筆捐款,都有公開透明的財務報表和會計師的認證並且成為自律聯盟組織的一員;以及非營利組織諸多運作難題的『悲情包裝』,像是購置固定的住所,方能有效整合第一線社工和行政部門的業務協調,藉此回應更多兒童和家庭的即時需求,以讓相關的服務得以更為穩定發展,如此一來,激情過後的安全下莊之際,相與對應的結構性環境限制,依舊未能獲得通盤性解套,就此而言,標舉為先驅者角色扮演的諸多大型社福團體,顯然,還是無法有其扮演倡議者的稱職角色演出,而這一點也是無涉於對特定或單一個案的考察論述。

冀此,此一捐款轉為金流的權變措施,背後所糾結之『法』、『理』與『情』的多面向思考,或許是可以提供另類發想的思考路徑,這其中來自於『法』介面範疇的論述思辨,其所提點的不外乎是訴求於<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第7條第1項(教育法人得逐年提列各該年度收入總額20%以下的準備金,但是,教育法人決算發生短絀時,不得提列)以及第2項(前項準備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董事會議通過,不得動支)等規定;連帶地,依照<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3款所稱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亦為財團法人的財產運用方法之一,那麼,揆諸於此一基金會的該項巨資置產行為,顯然並沒有存在適法與否的疑慮,而是要回歸到董事會本身利弊權衡的決策模式和專業把關,以此觀之,該場的公開記者會僅以管理層級的執行長逕自出面滅火善後,就其非營利組織所需要履踐的專業責信一事上,實屬不妥和失格。

其次,來自於『情』介面範疇的論述思辨,要如何讓任何的募款舉措或公開說貼,能夠與時俱變於傳達變遷社會所應該要有的文明意義,那麼,除了感動行銷的官能刺激外,所謂『求全不委曲、專業不退讓、理直要氣和、用心出巧力』的應對原則,也點明出來社會工作者除了是要有綜融並進的整合能力外,增益胸襟、視野以及格局的文化底蘊,方能厚實人群服務的專業內涵,畢竟,顯露於公開記者會的激動情緒,這何嘗不是透發出來社工同仁所長期積累下來的情緒勒索,實屬不捨和無助,更無益於提升專業自我的社會認可。最後來自於『理』介面範疇的論述思辨,不僅是被有意閃躲忽略,甚或是特意模糊對於此起事件風波所應該要有的理性討論。

誠然,訴諸來自於<公開採購法>的委託方案,這使得居無定所的據點辦公室,一直是無法讓同仁得以安於本位,至於,不斷飆漲的承租費用,更是顯現出來經營機構端的身心疲憊;連帶地,如何讓工作人員獲致制度性保障及其提升更為精進的服務品質,那麼,舉凡從合理薪資到適宜辦公空間等等的經費支用,在在說明了對於大眾捐款的多元運用,是實屬必要,只是,上述既存的客觀現象,要如何在募款或捐贈的第一時間裡,善盡相關資訊之正確、充分、完整、及時和對稱等告知與揭露的必要性,而非是在事發之後,逕自某種的結構性受害以及道德性訴求的柔性手段,無疑地,即便不是提油滅火般的無助於事件風波的有效停損,但是,未能借力使力於針對公私協力背後不對等的權控關係以及從不指定用途捐款到盈餘提撥專戶基金的金流管理機制,以進行通盤的結構性調整,那麼,啟動專案募款之餘,如何落實執行方案之於究竟是需要多少專業人力的「人流」、需要多大運作經費的「金流」以及需要多元實物資源之「物流」等等的效益評估機制,這除了顯現不確定性且多多益善的存糧偏安心態外,不甚專業的計畫性募款能力,這才是該起議題事件的爭議所在。

總之,大眾善款被轉為金流置產的單一事件,就其所涵蓋『法』、『理』與『情』的多面向思考,倘若未能有所廓清和有效解套的話,那麼,非營利組織的更大風暴引信,這絕非是發生機率問題單純的『黑天鵝』,而是一項早已經是蠢蠢欲動的『灰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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