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長億高中張姓學生因「叼菸」被記小過,後又因無照騎機車而被記大過,張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都輸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做出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指各級學校學生因學校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侵害,即使不是退學等處分,也可依法提行政訴訟救濟,沒有特別限制必要。

大法官這號解釋等於讓各級學校學生如不服學校記過,都有權申訴、打行政官司。

大法官過去在第三八二號解釋指出,當學生受到「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的機會,是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有重大影響,受處分的學生可提訴願、行政訴訟。昨天的大法官解釋則是擴大讓各級學校學生在被記過、受懲處時,如認為學校違法或違反法定程序,都有權打官司。

張姓學生二○一六年十一月因叼含香菸被記小過,隔一個月又因無照騎車被記大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記過處分沒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有重大影響,依釋字三八二號解釋駁回張抗告。張認為三八二號解釋牴觸憲法疑義,侵害他訴訟權,聲請解釋和補充解釋。

大法官認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各級學校學生認為權利因學校的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受侵害,沒必要特別限制。

解釋理由書指出,因學生身分所享有的學習權和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有的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是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果受不當或違法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行政爭訟,以尋求救濟,「不因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第七八四號解釋一出爐,就有國、高中老師擔憂未來「如何管理亂紀的學生?」大法官表示,因教育或維持秩序,學校對學生的學習評量、獎懲,要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教師和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措施,仍然有專業判斷餘地」,大法官認為法院和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給予尊重,一方面也是避免法院因微小案件而湧進大量訴訟案。

此外,二○一四年新竹市培英國中傅姓學生因為請病假,沒參加定期評量,後來補考,依當時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七折計算」,傅不服提訴願、行政訴訟都遭駁,傅也聲請釋憲;大法官雖併案受理,但關於傅所提的「評量部分」決議不受理。(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