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上路後,亂象再添一樁。攸關中低收入戶補助的審查與核發,可能因此受到影響,內政部在查核申請當事人是否符合補助資格時,請金管會提供申請當事人有無在集保公司的投資股票資料,以便查核;但金管會認為,縱使內政部為此向法務部函請解釋,是否能因此提供仍不明確,進一步要求修正社會救助法,待法律明定後才可提供,機關之間,因為個資法的適用,出現待解僵局。

個資法於10月1日上路後,出現不少亂象,台中有寺廟為了核發敬老金,當地的區公所擔心引發個資法的民刑事問題,拒絕提供;最近,有學校也為了要張貼榮譽榜,出現榮譽榜姓名是「張00」的情況。

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個資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個人隱私的「保護」,並不是個人資料的「保密」;學校為鼓勵學生張貼榮譽榜,屬於特定的教育目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則,學生的名字當然可以公布。

公務機關過度擴張解釋個資法,是個資法上路後出現的特殊現象,深怕違反個資法,以接近不作為的方式自我保護。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官員表示,主管機關本於權責,理應適度的去適用法律,若遇有個案適用法律不清時,才函請法務部解釋疑義,官員說,各公務主管機關若不能本於道德勇氣,一味怕事,自然會出現個資法上路後的各種亂象。

影響層面極廣的中低收入戶補助,最近也卡在個資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為了查核中低收入戶的背景,是否符合補助資格時,須要向金管會主管的集保公司,請求提供申請當事人是否有買賣股票的資料,以便進一步審核是否符合核發標準。

不同的是,內政部認為,請求金管會提供集保公司的資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並不會違反個資法,但金管會為了免責,要求講得再清楚一點,為此,內政部請求法務部針對此一個案進行解釋,法務部認為基於公益目的,並無不可。

然而,金管會在法務部函釋後,仍然認為不夠明確,甚至提出要求,認為如果能直接修正社會救助法,在該法中明訂提供個資,金管會自然沒有意見。

法務部官員表示,個資法是母法,若各公務主管機關,或被請求提供個資的機關,動不動就要求修法明訂,勢必引發更大的問題,也讓法律的定安性出現動搖。

法務部官員表示,個資法第16條明訂,公務機關只要在執行法定職務的必要範圍內,並符合機關主管的特定目的,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並不違法;若是在特定目的外,只要機關是基於公共利益或當事人權益而蒐集個資,也不違法。

不過,法務部說,寺廟或慈善團體,在取得老人或低收入戶的個人資料後,如移作其他目的使用,例如行銷或選舉,這時才須要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後才能使用,否則就會衍生民刑事官司,而內政部若將來自金管會的保集公司資料,另作他途使用,這時才會有違法的問題。(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