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浩綸
(中國文化大學學士後社工學分班學生)

 

報載有某一私立大學在去年(2018年)爆出斯里蘭卡外籍生非法打工案時,同時也被教育部查出「案外案」,亦即,查出有36名的該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未經合法招生程序直接轉為學位生,對此,校方回應,已有26名學生陸續自行退學,另10名已取得碩士學位生狀況正由司法調查,若是確認未經合法入學程序,將撤銷學位與學籍,值得留意的是,倘若是完備正當程序的話,這36名學生合法的學位生,一定是要經過報名及升學考試等過程,然而,該校卻拿不出這些資料,因此,教育部要求進行調查,一旦,這些學生違反上述規定,就應依學校學則撤銷學籍或學位,只是,依照程序,要撤銷學籍或學位,也要通知當事人。雖然該校以雙掛號通知這36位學生,這其中26人沒有異議,但是,另外的10人則是回覆說,他們無法理解為何完全依照學校教職員的指示辦理入學,並按學校規定修課、撰寫論文並通過審查取得學位,有些同學還每周從北部到台南上課,這麼辛苦到最後卻是要被撤銷學籍和學位,如此的率性做法又豈不是太過荒謬?

基本上,依據教育部所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108 年02 月21 日)的第 9 條規範指出:學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四)其他應注意事項。除此之外,第 14 條載明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而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則是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再則,取得前項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作為下列情形之用:(一)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及二年制學士班新生入學考試 ,採計為考試資格;(二)以專科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新生入學考試,採計為考試資格;(三)以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或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採計為考試資格。第三項所修學分作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學分之抵免認定,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辦理,但是,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至於,推廣教育倘若是採取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

此外,第 18 條指出: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學校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彙入本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學校網站公告;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日期、文號及起訖日期;(二)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前款資訊與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

依上述列舉的法條來看,欲取得「學位」,法律規定新生入學都應按公告的簡章程序進行,一般須經報名、繳費、考試或書審、放榜等作業程序,若學校未按上述程序辦理,恐怕將來會有被撤銷學籍並追回學位的風險。然而,這些考試、入學、分發等重要資料,此一出包的私校竟然拿不出來,顯見其中必有可以探究的隱情。在少子化的衝擊下,許多私校都面臨招生不易,財務上面臨困難,在招生宣傳上往往會以大筆獎助學金、輕鬆入學、輕鬆修課、畢業容易、入學後免費到國外遊學或實習,或是其它誘人的條件吸引學生入學就讀。

這10名碩士生面臨被撤學位和學籍的窘境,私校鋌而走險將推廣教育學分班學生直接轉為學位生,為了招生,已然是到了非理性、不擇手段的地步。以該一私校招收斯里蘭卡學生來說,非法國際仲介透過學校與外交部申請學生護照,遂行「假留學、真打工」,再與學校拆分學生來台工作的佣金;至於,學生為了籌措學雜費,到了台灣也就真的必須去非法打工,而不是念書;連帶地,校方高層竟然為了讓這批沒有財力證明的學生來台,承諾會發4年全額獎學金給學生,外交部才核發學生簽證。如今不法事件被查獲,被教育部要求全額給付獎學金,校方竟然還與教育部討價還價,實在是非常離譜。

台灣高校的發展危機,從上述的違法招生行徑來看,更是可見一般,這也足以顯露出來高教冰山一角下的更多未爆彈,正有待一一拆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