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順民
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教授
中華民國晴天社會福利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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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執行檢討座談會,也順勢帶出包括將旅館業者納入為責任通報團隊一員的諸多延伸性討論。

首先,依據最新公布的相關條文指出,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裡所稱的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包括下列的各項行為(第 2 條),像是(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以及(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連帶地,本條例所稱被害人則是指稱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而此一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到最後往往也成為以保護管束之名施以偵查、審判、安置、保護、裁定及其相關處遇服務等等司法程序的另類「被迫害人」或「加害人」。誠然,倘若”性剝削是性侵害的一種類型,孩子是受害者,並不是做錯事該被責罰的人。”,那麼,要不是積極以對背後壓迫結構的關係人、行為人,便是要嚴肅去思考是否有必要廢止該項行為之刑事處罰,以朝『除罪化』的方向思考?連帶地,包括坐檯陪酒的『傳播妹』、網絡援交的『美少女』抑或是一時興起的『搞作拍』等曝險行為,又豈止是法律範疇可以有效的防制或防治?

其次,對於相關從業人員之通報義務的第7條規範指出:”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換言之,因為性剝削的犯罪場合,早已不再侷限於特殊的風化場所,因此,實有必要將旅館業者納入責任通報體系之中,從而避免旅館成為兒少性剝削的防制漏洞,只是,該項突顯硬性規定的強制作為,就如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般地有其訴諸於包括兒少保護觀念的敏覺度、錯誤用語及其性交易認知基模的性剝削教育訓練;以及處理流程的教育訓練之必要。准此,徒法不足以自行的依法行政和依法辦理,背後所實有的資訊不正確、不及時、不完整、不透明與不對稱,這才是該起檢視議題現象的真義或爭議所在。

最後,無論是扣緊認知行為觀點抑或是生態系統理論,兒童或少年所出現性剝削的被害情事,還是要回歸到父母雙親的家庭本位思考,就此而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裡包括評估報告、審前報告的機制設計,又要如何詳實審視性剝削兒少的家庭功能、親職角色與父母責任?以此觀之,當前針對性剝削事件的諸多安置服務,還是採以隔離化、去家庭化和父母卸責化的認知思維,而這也讓急需被強化親職教育輔導及其家庭處遇計畫,未能有效銜接後續的返家與自立等相關服務?冀此,在這裡的解構工程包括從無安置必要的父母責任和家庭功能到有安置必要的教育機構或就學裁定;從國家最終父母的所有責任到父母雙親的義務責任;以迄於從機構安置回歸到社區處遇的配套措施,如此一來,更加突顯出來:問題的癥結乃是出自對於兒童、少年所應盡負責任的「剝削」,以此觀之,「性」的被剝削,已然是冰凍三尺的一項預期性後果,背後更多的發展性危機,才是棘手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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