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全國約310萬名幼兒園至高中職學生團體保險將有重大改革。教育部定位為「政策保險」,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將以往透過招標的商業型保險,改為由政府設置保險費審議會並邀請各專業人士及代表逐年審查保費標準,除更公開透明,還設有專戶承擔盈虧責任,可望使學生理賠獲得更好保障。該條例已於今年7月10日發布,並於109年8月1日起實施。

教育部國教署表示,政府關心全國約310萬名高中職以下學生及幼兒的安全與健康,不斷檢討學生團體保險的實施狀況。現行機制是由政府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商業型保險,以價格最低者得標,由得標者自負盈虧。然而,因學生團體保險範圍不斷擴大,相關保險業者參與意願不佳,導致保險作業並不順暢,也影響學生投保權益。

經審慎檢討評估,教育部推動相關改革,將學生團體保險定位為「政策保險」,並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草案,獲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107年6月20日由總統公布,再由行政院發布施行日期定於109年8月1日。

學保條例並授權訂定三個子法,分別為「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險費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理賠及管理辦法」,均將隨行政院公告條例施行日期同時適用。

教育部表示,專法訂定後,將從以往的商業型保險,轉變為強制性政策保險,符合專法規定的學生及幼兒均應參加。以往由保險公司投標的保險金額,改由教育部邀集具有獨立性的精算、財務、醫學、保險、法律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保險費審議會逐年審議。並設置保險專戶專款專用,並負盈虧責任。承保的保險公司僅投標「行政作業事務費」,讓保費與行政費分開處理,更為單純化。

教育部說明,此一政策不但使保費的審議標準更公正透明,更重要的是由政府負盈虧責任,不使保險公司可能因理賠範圍擴大而限縮學生團體保險應有權益,讓家長更安心。若有理賠爭議,也明定由教育部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的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處,使學生的權益將更有保障。

教育部強調,藉由訂定專法,明確規定學生團體保險為政策保險,更能保障全國310萬學生與幼童的團體保險理賠權益,建立穩固永續的保險制度。未來教育部也將持續強化學生正確保險消費相關知識,營造更平安的校園環境。(時事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2019.08.20)